学院保密工作管理办法高校工作制度
x学院保密工作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广东省民办高校保密管理工作指引》等上级保密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保密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职责和义务。全校师生员工要不断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节 保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成立由党委直接领导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发挥总揽全局、统筹谋划、协调各方的作用,为解决学校保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校长、党委书记、分管安全保密工作的校领导和办公室、有关涉密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保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分工。
第五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例会组织学习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及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研究部署、总结学校的保密工作;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例会每年不少于2次,会议应当作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校长为学校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保密工作负全面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在本校贯彻落实。
(二)监督检查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审核、签发本校的保密管理制度。
(四)为本校开展保密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条件保障。
第七条 分管安全保密工作的校领导对本校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和监督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保密管理制度、保密工作计划,审定保密工作总结。
(二)监督保密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保密检查。
(三)为保密管理办公室和保密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涉密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保密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按照工作需要,控制下属工作人员知悉国家秘密信息的范围和程度。
(二)组织开展保密风险评估,修订保密管理制度,优化涉密文件办理流程,制定保密工作方案,落实保密风险防控措施。
(三)监督检查保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下属工作人员开展保密教育和提醒,督促履行保密工作职责。
(四)及时发现、研究解决保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学校设立保密管理办公室,为本校负责保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由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担任。将保密管理办公室与党办校办合并设置,配备专门工作力量。
第十条 保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保密工作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提出工作建议,拟定工作计划、总结。
(二)制定、修订保密管理制度。
(三)审查、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指导、监督保密设施设备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
(四) 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
(五) 对涉密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六)对涉密部门保密管理有关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七) 组织开展保密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八)报告、配合查处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保密违法违规事件。
(九)管理保密工作档案。
(十) 承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节 定密管理
第十一条 定密原则:
(一)坚持制度化原则。学校建立健全定密工作制度,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形成良性工作机制,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二)坚持最小化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定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违反程序定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密级,不得在非国家秘密载体上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三)坚持精准化原则。严格按照内容合理定密,不以刊头作为定密标准;准确区分密与非密界限,可作非密化处理的文件材料不予定密;能定低密级的,不定高密级。
(四)坚持规范化原则。严格执行承办人提出意见、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的定密程序,记载定密依据和理由,合理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准确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全面推进定密管理规范化。
(五)坚持动态化原则。定期开展密级变更和解密清理工作,及时对国家秘密事项作出密级变更和解密,建立定密检查和纠正制度,全面统计分析定密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定密权限与定密责任人:
(一)原始定密。学院根据保密工作管理的发展,需要原始定密授权时,由保密管理办公室具体向省教育厅提起申请,获得授权后,在收到授权决定书十个工作日内向x市保密局报备。
(二)派生定密。学校执行上级机关、单位或办理其他机关、单位已定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
(三)定密责任人。校长为学校法定定密责任人。法定定密责任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校领导范围内指定若干名定密责任人,对职权范围内的定密工作负责。保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在学校内部予以公布,并在完成定密责任人确定或者调整工作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名单及有关情况报x市保密局备案。
(四)定密责任人职责。定密责任人负责对相关事项是否应当定密以及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是否可以变更和解密等进行审核批准,对定密工作负直接责任。除定密责任人外,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审核批准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十三条 定密依据:
(一)原始定密依据。按原始定密授权,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领域保密事项范围目录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行为。
(二)派生定密依据。确有需要派生定密的,按照已定密事项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确有需要"情形主要有:
1.派生事项与已定密事项完全一致的。例如,全文转发已定密的公文、资料的。
2.派生事项与已定密事项密点或者主要内容一致的。例如,转发已定密公文、资料全部密点、部分密点或者主要内容,摘录(引用)已定密公文、资料全部密点、部分密点或者主要内容等。
3.派生事项系对已定密事项密点或者主要内容进行概括总结、编辑整合、具体细化的。例如,涉密文件、资料主要内容摘要,根据涉密规定起草实施细则等。
4.原定密机关、单位对使用已定密事项的标题、文号、内容等需要派生定密有专门规定的,对派生事项是否"确有需要"定密不明确的,须征求原定密机关、单位意见。
5.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单独命题考试和研究生入学自主命题考试定密事项的通知》(教办函〔2019〕34号)规定,招生单独命题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为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学校在开展相关命题工作中,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 以下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一般性信息或者从公开途径、公共媒体获取、引用的信息。
(二)学校的人事、财务、党务和行政管理等一般性内部事项。
(三)无涉密内容的领导同志内部讲话,内部使用的文件、资料、简报、信息等。
(四)派生事项与所执行、办理已定密事项非密点内容一致或者仅个别字句(非密点、关键内容)一致的。
上述事项保密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应当定密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定密程序:
(一)拟定
1.承办人对照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或者已定密事项,对拟办事项在办文表中提出定密意见,注明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及其依据和理由(对保密要点作必要说明)。
2.承办人在文件资料上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或"密级★解密时间""密级★解密条件"。国家秘密标志要素应当完整标注,不得省略"★"或者保密期限等。
3.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得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但是内容较为敏感、不宜公开的,须标志为"内部",按照工作秘密管理。
(二)审核
审核人员须对是否需要定密,拟定的密级、保密期限依据和理由是否正确充分,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否适当,涉密文件资料上的国家秘密标志是否规范等进行认真审核。
(三)审批
定密责任人对拟定密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批准,认为属于漏定、错定或者定密不准、依据不充分的,退回重新审核,或直接做出是否定密的审批决定。
第十六条 密级变更与解密
(一)学校于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已定密的文件资料进行清理,凡符合法定变更和解密条件的,须及时作出处理,并于2月底前将定密统计情况和涉密文件资料清理情况书面报送x市保密局。
(二)密级变更和解密审核记录须归档备查,并依照规定及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做出标志。
(三)建立保密期限届满提醒制度,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在保密期限届满前3个月,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做好解密审核工作。
(四)变更和解密的程序参照定密的流程,有拟办、审核、审批等程序,变更或解密的事项须书面通知原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七条 密点标注:
(一)密点是体现国家秘密本质属性的最小信息单元,与非国家秘密以及其他密点可以进行区分,一般表现为文字、数据、图表等。
(二)对可以明确密点的国家秘密事项,定密时须确定该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点,并做出标注。对无法明确密点的国家秘密,须按照国家秘密标志的一般要求进行标注。
(三)同一个事项中涉及多个密点,且密级、保密期限不同的,须分别标注密点,并按照涉及密点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确定该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四)涉密文件资料的密点须在相应段落前或者文字前以方头括号形式注明密级,在相应段落或者文字下方以着重号"XXX"形式标明起止内容,并在文末以附注形式做出说明。密点内容不便标注方头括号或者着重号的,可以以圆括号形式对密点情况做出说明。
(五)对明确标注密点的国家秘密,在执行或者办理中,须按照涉及密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派生定密,并做出相应标注;不涉及密点的,不进行派生定密。
(六)密点的确定、变更和解密须按照国家秘密定密程序进行,由承办人提出意见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四节 涉密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管理遵循"以密定岗""以岗定人""分类管理"的工作原则。学校将拟定的涉密岗位报办学x市保密局确认,然后根据市保密局确认的岗位再确定不同涉密岗位的涉密人员。
第十九条 按照"先审后用、严格把关"的原则,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审查。通过审查的人员,才可将其确定为涉密人员。涉密人员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涉密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保密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无犯罪记录。
(二)为学校正式职工,未在境外组织、机构兼职。
(三)社会关系清楚,本人及其配偶为中国境内公民,无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含港澳台)。
(四)无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酗酒等不良行为。
(五)学校认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涉密人员根据所在岗位情况分为核心、重要、一般3个等级,实行分类管理。涉密等级发生变化时,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将调整情况报x市保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除特定涉密岗位外,年产生、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达到3项(件)的,确定为核心涉密岗位;年产生、处理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达到6项(件)的,确定为重要涉密岗位;其他确定为一般涉密岗位。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与涉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二)涉密人员应当遵守的保密纪律和有关限制性规定。
(三)因履行保密职责导致涉密人员利益受到损害,学校给予补偿的规定。
(四)涉密人员因违反保密管理规定而被无条件调离涉密岗位或给予辞退等处罚的规定。
(五)因认真履行保密职责,学校给予涉密人员奖励的规定。
(六)涉密人员应当遵守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在岗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与保密知识、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时间为每年不少于10个学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发现涉密人员有重大异常情况的,须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x市保密局报告,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涉密人员个人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更的,也须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六条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须经学校审批同意,出国(境)前须经过保密教育。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学校按人事管理制度统一保管。擅自出国(境)或逾期不归的,学校保密管理办公室及时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x市保密局。涉密人员在国(境)外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须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七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的,学校对其进行保密审查和教育,组织涉密载体清查清退,签订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
第二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的,学校对其进行脱密期管理。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年至3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1年至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6个月至1年。脱密期间,要对其出国(境)情况进行管理,对其工作、生活情况进行回访,并作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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