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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生态环境局重大事项会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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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生态环境局重大事项会商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局系统重要事项、重大支出、重点人员安排等方面的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共X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关于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X党组〔202X〕10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交集体会商会议的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等要求。

第三条 局成立重大事项集体会商小组,会商小组由全体班子成员、责任科室、单位负责人组成,局长为会商小组组长。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

第四条 会商内容和程序

一、重要事项

(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会商内容:(1)对环境违法行为拟作出30万元以上罚款的;(2)对环境违法行为拟实施查封、扣押的;(3)对环境违法行为拟实施按日计罚的;(4)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的环境违法行为拟责令停产停业的;(5)对企业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拟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6)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拟向公安机关移送的。

会商程序:执法局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各项证据的搜集并提出处罚意见,经执法局局长审核把关后,报局长决定提交会商小组会商。

(二)建设项目审批

会商内容:(1)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2)所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加专题分析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3)涉及固废利用和处置、 "两高"、或重大污染或对环境敏感的项目;(4)对区域环境规划、产业结构等有冲突的项目;(5)项目所在地周围群众有异议的项目。(6)其他应会商项目

会商程序:由项目服务科对照会商内容对所有的报批项目进行筛选,将需要会商的建设项目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对内容进行审核并报局长决定提交会商小组会商。

(三)生态文明考核结果和实施"一票否决"的单位

会商内容:(1)各镇(街道、经济区);根据《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要求,分项进行考核。(2)区直有关单位;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为依据,结合各单位承担工作任务量大小,主要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服务效果。(3)"一票否决"事项;发生较大污染事故的。

会商程序:由综合科根据考核评分细则在相关科室单位分别打分的基础。上将评分结果及"一票否决"事项进行汇总,将考核结果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对会商的内容进行审核并报局长决定提交会商小组会商。

(四)排污总量许可证

会商内容:(1)审批新、改、扩建项目时,按规定需要落实排污总量指标的。(2)排污单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排污总量指标的。

会商程序:由项目服务科根据企业提交的总量指标,对接相关科室、单位落实总量指标来源,并将总量指标落实情况的内容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对内容进行审核并报局长决定提交会商小组会商。

(五)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选推荐结果

会商内容:(1)污染防治类指标;(2)环境管理类指标;(3)社会影响类指标。

会商程序:由法宣科根据《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选记分标准》将相关科室、单位的评分结果进行汇总,将需要会商的内容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对内容进行审核并报局长决定提交会商小组会商。

(六)重大环境信访案件的处理(重复3次以上或越级上访的案件)

会商内容:(1)信访案件事实的调查认定;(2)信访案件证据的采信和认定;(3)信访案件的法律适用、调处程序的合法性;(4)信访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会商程序:由执法局对照会商内容对所有的信访案件进行筛选,将需要会商的重大信访案件报执法局局长,由执法局局长对会商的内容进行审核并报局长决定提交会商小组会商。

(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处理

会商内容:(1)污染事故的性质认定和分级;(2)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3)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现场救援;(4)污染事故的报告和通报;(5)污染事故的责任追究;(6)污染事故的后续处理与处置;(7)污染事故的总结报告。

会商程序:由执法局对照会商内容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初步甄别筛选,将需要会商的相关内容报执法局局长,由执法局局长对会商的内容进行审核并报局长决定提交会商小组会商。

(八)辐射许可证办理

会商内容:(1)审核申请许可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仅限III类X射线);(2)审核是否已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系统申报;(3)审核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规范;(4)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首次申领或重新申领。

会商程序:污防科(土壤)对申请许可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将需要会商的内容报局长决定提交会商小组会商。

(九)危险废物跨省转移

会商内容:(1)审核跨省转移单位的基本情况;(2)审核危废经营单位许可范围及许可核定量;(3)审核申请转移的品种及数目。

会商程序:污防科(土壤)对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将需要会商的内容报局长决定提交会商小组会商。

二、重大支出

(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会商内容:(1)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对相关单位提交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确定污染防治资金的使用单位、使用项目以及资金的使用额度;(2)确定对向上争取国家、省市环保专项资金、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方案。

会商程序:责任科室、单位在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对提交单位的项目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将调查情况由分管领导报局长决定提交会商小组进行会商。

(二)重大支出

会商内容:(1)年度部门预算、决算;(2)已列入年度财务预算,1万元以上的工程或项目费用支出;(3)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超出1万元的工程或项目支出;(4)大型会务接待、大型招商活动、重要公务接待、重大商务接待等费用支出预算1万元以上的。

会商程序:责任科室、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工作需要制定经费预算方案,将需要会商的内容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对会商的内容进行审核并报局长决定提交会商小组会商。

三、重点人事安排

重点人员调整安排和奖惩追责

会商内容:(1)人员入党、选拔、任免、交流;(2)新进人员选聘、考察、录用;(3)重大表彰事项;(4)违纪违规人员审查、处分,工作失职渎职人员的追究、查处;(5)各类人员职称评定、年终考核定级。

会商程序:办公室、相关科室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以及组织程序、法律、法规及纪律制度等要求提出初步意见,将需要会商的内容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对会商的内容进行审核并报局长决定提交会商小组会商。

第五条 相关科室、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会商决议,不得擅自更改或调整决议内容。如未按会商决议执行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 集体会商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局长负责召集相关人员进行会商;部分需要集体会商的事项也可由局班子成员受局长委托召集相关人员会商决定。

第七条 如有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更新列入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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