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项目标前会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X县重大项目标前会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加强重大项目标前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规范高效和公开透明,县政府决定建立重大项目标前会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会商的适用范围
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的县重大建设工程、标的额在300万以上的政府采购等项目招标事项,须经相关职能部门会商。其会商事项主要包括项目的预算价及控制价、投标人资质、资格设置、投标标准和要求、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投标保证金缴纳、合同主要条款等核心内容。
二、会商小组的组建与职责
(一)会商小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牵头,招标人及其主管部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房建市政类)、县交通局(公路工程类)、县水利局(水利工程类)、县合法性审查办公室、县审计局及有关专家组成。以上单位根据项目具体事项需要,参与标前会商。
(二)组建专业咨询机构,从市财政局咨询库选择3家专业咨询服务公司,主要用于县政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会商咨询使用,咨询费用按每年10万元支付,费用由县财政支付。日常管理参照X县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三)招标人委派的代表原则上为1人,要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熟悉招标项目的情况和各项经济、技术要求,同时是招标人的在职人员。
(四)会商小组负责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正性、非歧视性、完整性、合理性、实用性、技术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认真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会商意见书并签字,会商小组成员缺席的可在会商前将单位意见反馈给会商小组并在会后对会商意见书进行确认。
(五)会商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县发改委: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对批准立项、核准招标事项作出说明,对会商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招标程序的合法性等情况提出具体意见。
2.县公管局:负责召集会商会议,监督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落实会商小组的会商意见。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评分指标的合理性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3.县财政局:负责对招标文件所涉资金来源、预算、采购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4.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与审计结果是否一致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5.安排投融资的政府部门(单位):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的评审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6.咨询服务机构:负责对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编制法律法规依据、政策支持把握、成熟案例推荐等项目建设提供合理性建议。
三、会商程序
(一)县公管局在收到招标人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会商小组进行会商。
(二)会商小组召开联合会商会议,首先听取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相关情况作出说明;再由会商小组成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公告和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审查标准、标段划分及投标人投标标段分配、技术要求、评标标准等主要条款进行逐条审查;通过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按照会商会议议定事项进行修改,形成定稿。
(四)县公管局将定稿报县政府主要负责人阅批后,招标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依法进行备案。招标公告(采购公告)应及时按规定予以发布。
(五)联合会商会议参与单位应严格执行和组织落实会商会议议定事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更改。
(六)在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发布后至开标前,需要对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须报经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如进行重大补充、答疑的,须报经会商小组会议决定。
(七)在会商过程中,项目招标文件发现存在重大失误及违法违规现象,经认定为项目代理机构操作所导致,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代理公司进行处罚。
四、会商小组会议的组织实施
(一)会商小组会议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召开。
(二)县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会商小组成员单位召开联合会商会议。
(三)会商小组会议根据招标和采购需要可随时召开,具体召开时间和参与会商单位,由县公管局与招标人商定。
五、联合会商制度的纪律保障
(一)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会商会议召开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查,在会商会议上依法提出具体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应纳入会商范围而不报经会商、已经会商而不执行会商会议议定事项的行为,将严肃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人员的责任。
六、其它相关事宜
对不需要会商的项目,由县公管局审核后组织实施,但重要的项目需报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再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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