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人民政府议事规则汇编(19篇)(第3/10页)
第八条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会议备忘),原则上在会后x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审核、签发等流程,印发相关单位执行。
第九条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部门、区镇(街道)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认真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区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条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和决策质量,进一步推进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xx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议事项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县工作实际。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及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县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固定列席会议;议题主办单位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县人大、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列席会议。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参加人员应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方可召开会议。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向市人民政府、县委的重要报告、请示;
(三)研究处理涉及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民生的重大行政决策;
(四)审议通过以县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全局性、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决定有关政策措施;
(五)讨论研究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讨论决定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六)讨论决定县级财政审计报告,讨论需报上级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讨论决定需县人民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七)讨论决定全县、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县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等重大规划;
(八)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县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
(九)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听取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专题汇报,研究决定所请示的重大事项;
(十一)讨论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一)属于单位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处理的事项;
(二)单位之间通过协调能够解决的事项;
(三)由分管副县长协调可以解决的事项;
(四)经请示县长、常务副县长或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能够解决的事项;
(五)事先未召集有关单位研究或虽经研究没有拿出成熟具体意见的事项;
(六)未经会议召集人同意临时提议的事项;
(七)未按议题确定程序审批的事项;
(八)未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九)有关议题涉及分管副县长因故不能参会的,或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会的事项;
(十)其他不符合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范围的事项。
第八条会议议题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或政府组成部门提出,议题材料由主办单位牵头负责起草,会议材料力求主题鲜明,背景详实,重点突出,语言简练,格式规范。会前有关单位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会商,对所涉及事项意见协调不一致的,由分管副县长提出明确意见后,方可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事项会前须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九条议题材料经分管副县长审定后,填写《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呈报单》,与拟提交审议材料一并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室统一收集。列席单位由主办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并由分管副县长确定。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前报县长审定。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正式议题确定后,提前x天将议题及相关材料呈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县长确定适时召开。
第十二条会议议题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副县长可作补充说明;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事项须由县司法局作补充汇报。列席单位负责同志应在会前充分做好参会准备,熟悉相关政策,如在征求意见中已提出意见且没有新的意见,会上只作表态发言。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要本着发扬民主、认真负责的原则,对会议审议事项充分会商、论证,分管副县长要表明主要决策意见,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形成集体决策意见。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县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应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履行请假手续,经县长同意后委派本单位熟悉议题相关情况、能够提出明确意见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县长报告。
第十五条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应提前候会,做好会议发言准备;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所定事项,应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相关单位要按照会议精神,切实抓好会议确定事项的具体落实工作。对需印发的有关文件,主办单位要按照会议讨论的意见抓紧修改完善,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x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审签印发。会议议定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相关牵头部门负责催办和查办。
第十七条需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事项,由主办单位修改完善后,报分管副县长审签并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开报道。新闻稿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分管副县长审定。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xx日后施行。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效率和决策质量,根据《xx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xx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和县政府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就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
第三条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x-x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召开次数,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章参会人员
第四条县长、副县长为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分别邀请x名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固定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由会议召集人确定,邀请分管政府工作的非政府县领导列席会议,安排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及会议议题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以及县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涉及乡镇(街道、场、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和县政协专门委员会以及各群众团体、县人武部、县监察委、县法院、县检察院负责同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代表和县政府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
第五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相关重大议题时,县分管领导必须到会,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经县长同意可由县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
第六条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副县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县长请假;应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县长请假,经批准后,安排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参加,并将请假事由及代参加会议人员名单报县政府办公室。
第三章议题范围
第七条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范围如下:
(一)传达学习上级重大决策要求,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进行工作部署安排。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为民办实事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决定政府专项资金的规模和总体使用方向,安排重大财政资金,年度追加县级财力安排单项超xxxx万元的支出。
(四)县属国有公司设立、重组、国有股权变更等,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五)因特殊原因,在年度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外,增加实施政府投资超过xxxx万元的项目。
(六)政府投资工程累计变更增加金额超过合同价xx%且超过xxx万元的。
(七)拟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工作报告和议案、向上级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以及其他涉及全局性、创新性、敏感性和民计民生方面的重要文件。一般工作部署性文件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直接审签印发。
(八)制定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涉及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
(九)制定或调整重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政策措施,重大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十)县政府组成部门重要工作情况以及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场、园区)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一)县长要求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和讨论的事项、以及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十二)根据需要可在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和讨论议题前安排集体学习,原则上每年安排集体学法x次以上,专题党风廉政建设、党性党纪教育学习x-x次。
第四章议题确定
第八条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主办单位和分管县领导根据"三重一大"等相关规定提出建议,报县长审签同意后产生,或由县长直接批示产生。
第九条议题主办单位会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高质量的汇报材料。如议题涉及其他单位的,主办单位或县分管领导应组织相关单位会商会办、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如涉及多个县领导,也需提前征求所涉及县领导的意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议题,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除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传达等特殊议题外,所有上会议题均须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议题,必要时提交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等重大行政决策的议题,必须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廉洁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后,方可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十条拟提交上会的议题,包括汇报人、列席单位、汇报材料必须报经县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其中汇报材料须报县长审阅,或事先将有关情况向县长报告,否则不得上会。
第十一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审批制度,由主办单位填写《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审批表》,履行相关签批程序后,及时报送至县政府办公室督查一科汇总。县政府办公室督查一科按议题申报时间先后和轻重缓急提出安排方案,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常务副县长同意后,报县长审定。
第十二条重大决策实施、重大项目安排和重要的干部奖惩事项,由相关主管单位报县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县长同意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应由县财政局充分征求各部门、各单位和县分管领导意见,经县长同意后,形成预算草案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大额财政资金使用事项,主办单位先向县财政局申请,由县财政局研究提出意见、进行梳理汇总,经县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县长同意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五章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县长外出期间,可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发言应简明扼要,并实行计时控制,各项议题汇报人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x分钟,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x分钟。如议题情况较为复杂,需在汇报前提请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延时,最长不超过xx分钟。每项议题按照以下程序依次进行:
(一)主办单位汇报有关情况,原则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以PPT形式汇报;
(二)县分管领导补充说明;
(三)相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四)参会县领导按照排序由后到前依次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成员意见进行综合归纳,对审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通过、需进一步提交县委审议的事项,主办单位应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将相关文件材料修改完善、报经县长审阅同意后,按程序提交县委研究。
第六章会议组织
第十六条议题材料内容及格式符合要求并报经县长审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前x-x天分送副县长和相关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
第十七条县政府办公室按照规范格式做好会议记录,详细完整记录议题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县政府办公室在此基础上起草会议纪要,原则上x天内形成纪要初稿、x周内履行完签发程序。
第十八条县政府办公室应按文档管理规定,将县政府常务会议方案、录音、记录、纪要等相关资料归档管理,以备查询。
第十九条县政府办公室各有关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议题征集汇总、会议通知拟发、材料审核印发、会议记录、纪要撰写、新闻报道把关、会场服务、会风会纪督查等各项工作,确保会议组织无差错、无失误。
第二十条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标注"会后收回"的文件材料带出会场,不得传播未公开报道的会议内容。
第七章决定事项督查督办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县分管领导要带领议题主办单位对县政府常务会议相关决策事项进行事后跟踪和绩效评估,确保各项决策得到有效执行。
(一)所有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要迅速修改完善,原则上会议结束x周内下发执行,特别重要或紧急文件应当天下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