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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及在企业兼职(任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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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及在企业兼职(任职)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市科技局及局属事业单位所有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不得以入股、法人、代持股份等任何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形式经商办企业。

第二条市科技局及局属事业单位所有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未经组织批准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第三条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第四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公职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或他额外收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

第五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公职人员,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公职人员,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第七条公务员(含离退休人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盈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兼职(任职),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盈利性活动。

第八条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定期对公职人员违规在企业兼职情况进行摸排检查,建立本单位《专项清理工作台账》,逐一核查人员状态、企业状况等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经商办企业和在企业兼职的人员,及时登记列入《专项清理工作台账》。

第九条人事处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经商办企业和在企业兼职的公职人员,要求责任人立即整改,及时退出。对情况复杂、问题长期存在、不能马上解决的,要求干部本人作出说明,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对已经退出的,要提供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对已经完成清理的人员信息,要通过市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查询验证,经核实无误的,销号备注。

第十条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规定时间内定期对辞去公职人员从业情况进行核查落实,根据核查情况填写《辞去公职人员从业情况统计台账》,对违反从业规定的公职人员责令限期解除与接收单位的聘用关系或者终止违规经营活动,并按照要求统一报送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经甄别认定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和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公职人员,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党组研究后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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