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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人民政府议事规则汇编(19篇)(第6/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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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回应、评估机制,做好政务舆情回应工作。收集到的舆情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置。对建设性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要对外公开;对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研究解决的情况要对外公布;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调查处置情况要及时发布;对公众不了解情况、存在模糊认识的,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发布信息进行引导和纠正;对虚假和不实信息,要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三十六条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将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办理要件等向社会公布,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数字信息技术与政府治理深度融合,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建设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行"网上办""掌上办",强化网上行政监督,畅通政府和公众互动渠道,提供更多便民服务。

第七章健全监督机制

第三十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执行其所作出的各项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四十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工作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县政府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主动纠正各执法部门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四十二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三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按有关要求接待来访群众,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第四十四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完善会议制度

第四十五条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四十六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七条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开,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开,研究、协调需由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县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四十八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以及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九条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县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择时召开。

第五十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五十一条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单位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需向县长请假。乡镇、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应向县长请假,向县政府办报书面请假说明,并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参会人员所发表的意见应是本部门、单位的一致意见。

第五十二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以及专题会议纪要,按程序审核后报县长签发,或由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副县长审定。

第五十三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注重实效。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工作会议,须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报县长批准。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一般不邀请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各单位承办上级各种会议活动,应提前报告,严格审批。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准承办。

第九章规范公文办理

第五十四条各部门、各乡镇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省、市、县有关规定。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五十五条县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分工、部门职能和公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精准办理公文。原则上按照上级来文自上而下、请示类公文自下而上呈送,报告类信息类公文平送快转,确保上级来文得到迅速贯彻落实,下级来文得到及时办理和答复。

第五十六条县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由县长签署。县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经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转发部门文件,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对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大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在上报代拟稿时应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并抓好落实。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公开的其他事项,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七条各部门、乡镇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发。县政府办公室收到请示件后,经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审核,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交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并报县政府审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八条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重大政策文件,在审签前须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各部门拟提请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重大政策文件,须一并提交合法性审查意见、征求意见情况等。

第五十九条控制发文数量,提高文件质量。除涉及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见和相关奖惩、任免、请示、报告等重要事项外,原则上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内容相近的公文有计划、分批次合并印发。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坚决压缩文件篇幅,突出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第六十条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公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县政府批办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办交办的公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未明确具体办结时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县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县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第六十一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体系,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章严格印鉴管理

第六十二条xx县人民政府印鉴、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鉴由县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印鉴的保管不得委托他人代管。

第六十三条严格印鉴审批制度,除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外,其他凡使用印鉴,均须填写用印申请单,按流程逐级审批。使用xx县人民政府印鉴须由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审签。使用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鉴须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

第六十四条加强用印档案管理,用印后的文件底稿、附件、用印申请单等相关资料由县政府办公室妥善保管,定期整理归档,以备查阅。

第六十五条印鉴应在管理人员的办公室使用,不得异地使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异地使用的,须经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十一章严肃工作纪律

第六十六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六十七条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事先向县政府报告。

第六十八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九条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和乡镇召开的一般性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确需出席的,应事先经县长批准或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县政府领导一般不为部门和乡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和参加外事活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人员出差、休假、学习等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制度。

第七十一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值守应急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二章加强政府党的建设和自身建设

第七十二条加强政府系统党的建设。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全面提升党建工作水平。

第七十三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县委相关规定,以及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政府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四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因应付、拖拉、推诿、毛躁等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七十五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格控制各种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行政经费预算管理,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七十六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七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县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提高推动科学发展、驾驭复杂局面、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合理安排汇报会、座谈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规则不一致的规定,以本规则为准。

第七十九条本规则授权县政府办公室解释。

xx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xx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县政府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不断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根据《xx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县工作实际。

第三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需要经研究可以临时召开。

第四条县政府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根据需要可扩大到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有关部门负责人,县法院、县检察院负责人,县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驻永部队、省、市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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