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调研报告-70篇(第15/88页)
4.乡镇党委对人大工作领导的效果测量。有266人(占比46.26%)给了10分,有91人(占比15.83%)给了9分,64人(占比11.13%)给了8分,45人(占比7.3%)给了7分,41人(占比7.13%)给了6分,35人(占比6.09%)给了5分, 给4分的10人,占比1.74%,给3分的9人,占比1.57%,给2分的4人,占比0.7%, 给1分的2人,占比0.35%,还有8人给了0分,占比1.39%。总体平均分为8.35分, 与地级以上市和县区一级的差距要相对大一些。
从省一级到县镇一级,各级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效果方面,也是总体上呈现逐渐降低的趋势。级别越低,大家的打分越低;级别越高,大家的打分也
越高。从总体的情况来看,各级党委对人大工作领导的效果似乎和领导的力度呈现正向关系。领导力度越大,领导的效果评价也就越高,因此以积极的态度推进党领导人大工作还是很有实效的。
三、党领导人大的制度保障与组织基础
(一)制度保障
党领导人大制度方面,究竟有哪些重要的制度呢?针对"党领导人大的最主要制度有哪些"的问题,大家给出了答案。选择最多的是党委人大工作会议制度,有76.7%的受访者选择。所以,这一制度还是得到了很多人的认同,不管这些受访者是否真正了解这一项制度。党组制和请示报告制紧随其后,都有72.17%的受访者支持。党组制和请示报告制度,一个是党领导人大的重要组织基础,一个是党领导人大制度的重要制度基础,两者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党管干部制度、全面领导制度和党委制,也都获得了超过半数以上的支持,分别是68%、62.96%和54.78%。党委制毫无疑问是党领导人大制度的核心支撑,全面领导制度是党领导人大制度的最新发展,而党管干部制度是党领导人大制度得以落实的重要体制机制之一。在给出的选项中,党政兼职制度只有29.91%的支持率。这是很让人意外的。可能在于这一选项存在模糊性,不同的人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也有可能在于,这一制度还没有得到人们的充分重视。不管怎样, 这些都是党领导人大的制度基础,正是在这些制度的支撑下,党领导人大的工作才得以顺畅运转。
(二)组织基础
党领导人大要有制度保障,也要有组织支撑。调研表明,党领导人大工作有四大组织基础: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党组或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人大会议期间的临时党组织以及人大代表中的中共党员和人大常委会中的中共党员。各级党委是同级政权机关的领导核心,代表党组织实施领导行为,获得了78.78% 的受访者支持。人大常委会党组或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获得了91.48%的支持率, 可以说已经达成了最为广泛的共识。人大常委会党组由同级党委成立,受同级党委领导,各级党委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内嵌于人大机关中,来落实党委的意图,在人大机关中把握方向,决定重大决策。容易被忽视的是人大代表中的中共党员和人大常委会中的中共党员,事实上,他们也是党领导人大的重要组织基础之一,获得了64%的受访者支持。这些党员们通过党的政策文件学习等方式会形成一致的集体行动。在人大开会时,还会成立一些临时党组织,它们是大
会期间,统一党员行动的重要组织载体。这一选项获得了56.52%的支持率。有了党领导人大制度的组织基础,党领导人大的制度机制才能够真正运转起来。
四、党领导人大工作的发展空间
(一)党领导人大工作强化的空间
针对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哪些方面最需要加强的问题,受访者也给出了自己的选择,从中可以看出我们需要强化的方向。从人大的四大权力来看,74.78% 的受访者选择了重大事项决定权,74.61%的受访者选择了监督权,随后是人事任免权,也有64.17%的受访者选择,最后是立法权,有62.61%的人选择。由此可见,党对人大四项职权的领导,最需要加强的是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 有更多的人支持,而人事任免权和立法权方面,支持的人相对少一些。此外, 代表工作和人大机关建设方面,也获得了半数以上受访者的赞同,也是需要加强的工作。
57.04%的受访者选择了代表工作,54.43%的人选择了人大机关建设。尽管相比前面几项支持者相对要少一些,但是也有超过半数的受访者认同它们是需要加强的。所以,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在以上这些方面,还是存有不足的,是需要进一步强化的。
(二)党领导人大工作的完善措施
确定了党领导人大工作需要强化的内容以后,那么,从方式上,如何进一步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呢?一是优化党的领导方式,有89.57%的受访者表示支持。所以党对人大的领导方式还有进一步创新优化的空间。如何优化党的领导方式呢?这是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的课题。二是强化组织体系建设,有85.57%的受访者赞同这一选项。因此,党领导人大的组织体系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需要探讨的是人大常委会党组或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大会期间的临时党组织的运作情况如何,是否需要进一步丰富组织体系。三是加强制度建设,有83.3%的受访者选择了这一项。这意味着党领导人大的制度方面还有不够健全的地方,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目前,党领导人大的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有人从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来概括[1],也有人从国家治理、执政和具体工作等[2]三个方面来概括,但是总体上来说,这方面的研究还比较少,共识的达成还需要进一步的努力。至于党领导人大制度如何具体完善,还需要深入的研究。四是将人大工作纳入对同级党委的考核指标体系,有68.52% 的受访者支持这一举措。通过考核,来强化党委对这一工作的重视程度,这是
一个制度化的举措,可以避免党委领导因人而异的现象存在。五是优化党政兼职模式,有60.35%的受访者认为应该采取这一举措。所以,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在党内的兼职模式以及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等方面,都有进一步优化考量的空间。
小结
调研对象大部分对党领导人大工作有所了解,这为我们评判党领导人大工作的现状提供了可能性。调研发现,总体上来说,绝大多数人对党领导人大工作的情况是满意的,党领导人大工作的总体方面得到肯定,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进一步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当然,不同层级的情况可能会有所差异。研究发现,不同层级党领导人大工作的力度与效度呈现明显的不同。总体上来说,层级越低,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力度越是需要强化,相应地,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效度也越是需要强化。
那么,党领导人大工作是如何运转的呢?有哪些制度或者组织支撑呢?调研表明,全面领导制度、党委人大工作会议制度、党委制、党组制、请示报告制度以及党管干部制度是党领导人大工作的主要制度基础;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党组或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人大会议期间的临时党组织,以及人大代表中的中共党员和人大常委会中的中共党员,是党领导人大的主要组织基础。
未来党领导人大工作强化的方向有哪些?从职权的角度来说,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行使的领导;从工作的角度来说,要强化对代表工作和人大机关建设的领导。从具体举措的角度来说,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最受推崇的有三大举措:一是优化党的领导方式;二是强化组织体系建设;三是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多措并举,将能够进一步完善党领导人大工作,将党的全面在人大工作中落到实处。
地方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的探索与实践
湖北省宜昌市国资委 佘荣波
2016年10月,XXXXXX在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近年来, 各地从主要内容、程序要求、配套保障、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探索落实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有效推进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的有机统一。
一、前置研究的主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提出的国有企业党委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六个方面的规定,成为各地制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文本的"立足点"。一是聚焦重点难点。例如,北京市从战略规划类、规章制度及管理类、生产经营类、职工权益和社会责任类、其他类等五个方面明确党委前置研究的20项内容。同时,考虑到首都国企老字号多、品牌多,但有的企业党委对企业品牌等无形资产转让的审核把关不严,专门将"企业品牌等重要无形资产转让或让渡使用权等重大问题"列入党委需前置研究事项清单。如浙江省将前置研究讨论事项集中在战略方向、宏观层面,提出19条需要前置研究的事项。二是体现分层分类。各地紧贴企业股权结构、主责主业、规模大小、管理模式等实际,细化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例如上海市区分市场竞争、金融服务、功能保障三类企业。市场竞争类企业重点关注企业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等,细化90个具体事项。金融服务类企业重点围绕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等,细化34个具体事项。功能保障类企业针对企业安全风险控制等工作确定32个具体事项。三是建立负面清单。为更好发挥党委把关定向作用,各地还制定了党委前置研究事项的负面清单,列出不需要党委前置研究事项。例如北京市列出负面清单7项;陕西省列出负面清单5 项;山东省全面建立国有企业党委研究决定、前置研究和负面清单"三张清单"。
二、前置研究的程序要求
各地从会前、会中、会后3个层面落实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程序。一是工作流程精细。各地将前置研究讨论程序细化为"提出事项、研究讨论、落实执行、结果反馈"等环节,并要求企业党委对前置讨论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分析论证。例如重庆市实施"党委会先议、会前沟通、会上表达、会后报告""四步工作法"。江苏省从议题组织、会前准备、会议通
知、会议召开、意见提出、会议记录、存档归档等7个方面进行规定。二是把握讨论要求。各地重点围绕"四个是否"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契合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进行讨论研究把关。陕西省提出"五个不能",即不能以其他形式的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不能把党委"参与决策"变成"陪衬决策"。不能以党委书记或党委班子其他成员个人参与决策代替党委集体研究讨论,不能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不能把党委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三是注重结果反馈。各地强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把董事会、经理层的决策结果反馈给党委。如发现董事会、经理层办公会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应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或者出资人报告。例如辽宁省出台《关于强化国有企业党委领导作用建立"三议一报告一执行"决策机制的意见(试行)》,推动落实党委"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