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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腐败犯罪治理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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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腐败犯罪治理调研报告

农村基层腐败引起的违纪、违法甚至是犯罪,侵害人民群众利益,侵蚀党和国家的农村执政基础,必须予以治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464.8万余件,其中,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553人,处分厅局级干部2.5万人、县处级干部18.2万人。反腐无禁区、无空窗,农村基层自在其中。在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之际,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更加重要,农村基层腐败犯罪防控更需加强。党的XX大报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斗争便要继续。从对江苏省XX市的调研看,我国农村基层反腐败斗争仍需常抓不懈,且需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不断优化腐败犯罪的治理机制。

一、XX市农村基层反腐败犯罪工作进展

党的十九大以来,XX市反腐建设突出系统治理、标本兼治,全市共立案12235件,涉及县处级干部101人,采取留置措施430人,党纪政务处分11427人,移送检察机关432人。先后查处了某担保公司窝案、建市以来涉案金额最高的"小官巨贪"等典型案件,追缴现金2.98亿元;严肃查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虚假注资、违规吸收投放互助金等突出问题,挽回经济损失3.3亿元;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严肃查处了企业担保腐败案、金融领域腐败案等问题;对农村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进行了专项整治。通过对农村基层腐败的治理,做到"查办一件案件、总结一类规律、治理一个领域、教育一方干部",保障了农村党风政风正、村风民风淳,促进了XX市乡村振兴快速健康发展。

二、农村基层腐败犯罪的新特点

(一)基层腐败主体群体化、隐蔽性强农村基层领域腐败的主体是乡镇及以下的基层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些基层腐败甚至是"一端一窝"的集体贪腐行为,呈现主体群体化的特点。在XX市陈某甲、陈某乙、薛某甲、陈某丙贪污案中,村委会副主任、负责计生工作的村委会副主任、组长共同谋议、实施,集体坍塌,具有群体性腐败的特点。从其他一些案件也可以看出,一些涉案人员通过暗中串通、集体贪污,来获取非法利益,致使窝案、串案不断。因相关工作环节多、链条长,加之利益挂钩,一些行为人结成同盟相互庇护,具有较强隐蔽性,给及时发现制造了障碍。

(二)基层腐败犯罪形式多、涉案广大多基层腐败犯罪的手段包括:直接套取、挪用、截留扶贫资金,优待亲友、谎报虚报、冒领扶贫款物,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XX市佘某祥贪污、挪用公款、挪用资金一案中,行为人通过职权便利,虚报领取附属物补偿款,侵吞国有财产,数额较大。农村个别行业协(商)会负责人利用自身行业从业优势,非法扮演"影子政府"角色,为个别部门或领导干部提供利益,以此攀附权力,让权力为其撑起"保护伞"。

(三)基层腐败犯罪影响危害大基层腐败带来的危害十分恶劣,违背了经济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扰乱了正常管理秩序,不仅直接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同时对集体财产和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基层腐败对于社会稳定的危害是难以估量的,其削弱群众对政府及公职人员的信任,损害政府形象与政府公信力。农村基层中严重的腐败犯罪,很容易导致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某市王桥村滞留征地补偿款问题即突出例子。

三、现行腐败犯罪治理机制及其面临的挑战

基层腐败犯罪与人民群众利益相悖,做好农村基层反腐败工作是稳定党执政根基的重要任务,也是推动农业农村工作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国已构建思想建设引领、党风党纪约束、权力运行规范、村务公开、全方位全过程监督、依法惩治等机制协调并进,不断完善农村基层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腐败犯罪治理机制,并取得显著成效。但是,随着从严治党向农村纵深发展以及乡村振兴带来的产业项目、工程基建、财务资金、投资合作等事务的增多,腐败犯罪滋生的土壤、条件均发生变化,犯罪治理体系也不断面临新情况、新挑战。

(一)农村基层腐败犯罪隐蔽性强,执纪、监察与查处不易及时到位近年来,农村基层腐败犯罪行为不断出新,有的打着对外投资、提供咨询服务等名义收受不法利益;个别农村基层工作人员虚构实体性项目,借各类政策从中获取利益;还有一些表面被包装成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项目,实际成为农村基层腐败的敛财手段。由于基层工作人员熟悉有关情况,手段专业、隐蔽,这些行为在短时间内往往难以暴露,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究其原因,从乡土社会的人际关系看,"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模式也有助于腐败犯罪的隐蔽。与城市相比,乡村交往空间更为狭小,人员流动性更低,受到重视人情往来和乡土文化、宗亲意识的影响,导致一些村民不想、不愿揭露腐败线索。从部分干部的腐败手段看,个别基层干部为防止腐败暴露,事前、事中、事后拉拢、腐蚀基层有一定影响力的群众,以各种名义为其宴请、给其送礼施惠,防止其揭露自己的不法行为。从腐败的涉案额度看,农村基层犯罪大多是微腐败犯罪,数额小而次数多,仅单一监测、抽查不易发现问题。从查处机制看,部分基层地区的纪检、监察力量配备不足,运行效能不高,监督查处的广度、深度有限,不能及时识别、发现腐败,从而给农村微腐败提供了滋生机会。这种种情形,不仅为基层腐败的发生提供了便利条件,而且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基层腐败的敏感度,增强了查处的难度。

(二)农村基层腐败犯罪主体呈现群体化特点,腐败链条长从一些案件看,一些基层腐败呈现出集体腐败、相互掩盖、相互包庇的现象,"一案接一案,一案带一串"。一方面,一旦在调查过程中没有及时发现腐败现象,腐败分子很容易逃脱法律制裁;另一方面,一些农村基层行为人长时间、长链条地腐败。由于行为人往往会隐匿、销毁证据,故在事后调查中不易暴露全部腐败事实。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腐败犯罪分子就难以受到法律惩罚。

(三)群众参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受教育程度低、文化知识水平有限、"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意识的影响,一些村民的反腐意识较为淡薄。有的村民虽有良好的反腐意识,但对腐败的识别、判断能力有所欠缺,举报能力不足,导致他们不知道如何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举报、揭发腐败程序不明晰,不能有效参与到反腐行动中来。有的地方群众参与反腐机制运行不畅、渠道不多、效能不高,抑制了群众参与反腐的积极性。四、农村基层腐败犯罪治理机制的优化经过多年的廉政建设实践,许多地方都形成了一套良好的农村基层腐败犯罪治理机制。但是也要看到,面对基层反腐的种种新情况以及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新需要,必须不断推进农村基层腐败犯罪治理机制的优化,构建更加适合本市、本乡镇、本村(社区)新情况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因此,农村基层腐败犯罪治理机制不能一成不变,既要根据基层腐败犯罪的一般规律、阶段性发案特点、本地腐败诱发因素等因素,强化做好制度建设、权力制约、有效监督等工作,也要注重厚植廉政文化,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同时,更要因势而变,突出治理重点,强化农村产业项目、工程基建、财务管理、投资合作中重点领域、风险环节、关键人群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腐败的早期预警和处置效率,加大腐败犯罪的机会成本与后果,从而构筑腐败治理的立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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