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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规定(细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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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印章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现对印章的制发、管理和收缴作如下规定:

(一)印章的刻制

1、各办、所、管理区和镇属临时机构需刻制印章,必须经党政班子研究同意,由党政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公章;

2、各单位领取印章时,必须履行登记、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二)印章的保管

1、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镇党委、政府的印章由党政办落实专人保管,各办、所、管理区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由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专人外出,由负责人指定另一专人保管;

2、印章应置放于保险柜、铁皮柜或者专门加锁的抽屉内保存;

3、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该保护现场,及时上报领导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印章的使用

1、使用印章,必须严格履行批准手续,经批准人同意并签名后方可用印,特殊情况可以由印章保管人及用印人一起打电话向批准人申请,同意后,由批准人补签。

①、使用党委印章,必须经党委书记或党委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名;

②、使用政府印章,必须经镇长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名,分管领导有权批准其管辖范围内事务的印章的使用。涉及下列具体行为的必须先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名再由镇长签发后方可用印:

A、规划调整、规划选址等,除个人建房外;

B、用地指标调拔、用地性质的变更;

C、涉及政策性减负的各类申请、报告;

D、各类政府性合同、协议。

③、凡需要加盖党政领导个人印章的,必须经领导本人批准;

④、使用部门印章,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

2、使用党委、政府印章,原则上一律在党政办公室内办理;如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使用,须经党委书记、镇长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用后及时交回党政办公室。

3、盖出的印章,必须保证位置恰当,图形端正、清晰。

4、凡盖章出具的介绍信、证明信、外调信等必须留有存根。严禁出具空白介绍信,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由分管领导在介绍信存根上签名批准。没有使用的介绍信应及时退还办公室,如发现介绍信丢失,领用人应立即向分管领导反映。

5、印章的使用范围

①、党委印章的使用

A、以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

B、以党委名义上报的各种审批表、报表;

C、开具党委的各种介绍信、证明信、外调信等;

D、党委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②、政府印章的使用

A、以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如:请示、报告、工作计划、总结等;

B、以政府名义上报的各类报表;

C、对外开具介绍信、证明信等;

D、以政府名义颁发的各类奖杯、证书、聘书、证件;

E、以政府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为;

F、以政府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书等;

G、其他常规性行政工作用印。

③、领导个人印章的使用

A、与下属单位、村(居)、企业等签订各类责任书(状);

B、需加盖领导个人印章的文件、报表等;

C、领导本人许可的其他用章。

④、部门印章的使用

A、以部门或临时机构名义上报的文件资料,如:请示、报告、汇报、工作计划、总结、报表等;

B、以部门或临时机构名义出具的平行和下行文件,如:函、通知等;

C、部门或临时机构常规性用章。

6、党政印章的使用程序

①、以党委政府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须持领导签发的原件方可办理用印;

②、以党委政府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类常规性的报表,由经办人填写,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方可用印;

③、以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由经办部门出具意见,须经镇法制办审核,镇长或分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④、有关证明等用印,由业务部门提供充足的证据,经业务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准签字方可办理用印;

⑤、凡以政府名义签署的协议书、合同书,须镇法制办审核,镇长或分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⑥、开具党政各类介绍信、证明信、外调信等,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履行书面批准手续;

⑦、其他特殊情况用印,须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办理用印。

7、所有用印都必须填写《用印申请单》,连同所需用印文件一起递交印章保管人员申请用印,班子领导已签署意见的用印,无需在用印申请单上再行签字,但必须将领导签署意见的原件留存(如不能在用印申请单后附的,需写明原件存放地点,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留存,需在用印申请单上注明)。用印申请单进行流水编号,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备查。

8、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权限和有关规定使用公章,违者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印章的停用

1、由于机构变动造成的印章停用,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原印章交回党政办公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2、印章损坏,应停止使用,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反映,

并将破损印章交回以便更换新印章。

3、遇有特殊情况,镇党委、政府有权停用或收回部门印章。

(五)本规定由镇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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