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纪委州监委派驻机构与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会商工作制度
州纪委州监委派驻机构与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会商工作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委和州委关于深化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有关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会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州纪委州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州级有关派驻机构(州纪委州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下同)同所监督的单位党组(党委)的会商工作。
第三条 会商会议由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书记主持,派驻机构组长、副组长和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成员(必要时可扩大至内设机构负责人)出席会议,派驻机构相关人员,被监督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办公室(人事科)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第四条 会商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会商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7月和次年1月举行,遇重大事宜或临时专项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商时间由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与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商定。
第五条 会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组(党委)通报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二)听取党组(党委)履行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情况汇报,通报对被监督单位开展监督工作有关情况,反馈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者突出问题,向党组(党委)提出建议;
(三)研究党组(党委)关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事项、重要文件;
(四)交换党组(党委)关于巡视巡察、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及专项监督检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情况相关意见;
(五)听取机关纪委或内部监督机构履职情况和其自身履行监督责任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开展联合监督执纪有关事宜;
(六)沟通、协商给予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党纪政务处分的有关事宜;
(七)联合排查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八)其他需要会商研究的事项。
第六条 规范会商程序,确保会商会议质效。
(一)会前准备。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坚持以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为基础,重点梳理被监督单位制度机制上的漏洞短板。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与党组(党委)书记就会商研究事项进行沟通,必要时征求派驻机构有关人员和党组(党委)成员意见。
(二)会商会议。参会人员要围绕会商事项积极发表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广泛凝聚共识。对会商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会后作进一步研究和沟通协调,重新进行会商或采取其他方式商议后决定。
(三)会后落实。由派驻机构办公室会同被监督单位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会签后印发相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
第七条 会商会议筹备及会务服务工作由被监督单位办公室会同派驻机构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派驻机构应当把定期会商作为监督和支持党组(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积极为党组(党委)主体作用发挥提供有效载体,推动构建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级党组(党委)不能以会商会议代替党组(党委)每半年应当召开的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
第九条 会商会议纪要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备案,并分别建立党组(党委)、派驻机构落实责任事项"双台账",纳入派驻纪检监察组日常监督范围,于三个月内向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报送党组(党委)、派驻机构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由州纪委州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解释。
各县(市)纪委监委、X新区纪检监察工委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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