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细则(第2/2页)
(三)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部门的承办人员、法制审核部门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未经法制审核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备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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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部门的承办人员、法制审核部门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未经法制审核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备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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