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务管理法治建设的调研报告(第2/3页)
虽然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机构职能日趋完备,但还存在机构设置不统一、职能权责不清晰等问题。在机构设置上,目前,XX市XX个县(市、区)设立了本级负责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但其名称、规格、性质、隶属关系不尽规范和一致。从机构名称看,市或县级"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事务中心""机关政务运行保障中心""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各种名称不一而足。从机构性质看,X家县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为行政机关,其他为事业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机关事务管理职能的发挥。从隶属关系看,有的归口党委管理,有的归口政府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上下业务关系不顺畅带来一系列问题。比如在工作开展方面,依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获得XX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行政主体资格,确定"对公共机构节能的行政检查"执法事项,但由于大部分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大多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难以将行政执法工作部署安排。比如在人才建设方面,近年来为解决基层公务员待遇较低问题,在县级以下推行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等制度,但事业单位的性质使机关事务部门无法参照实行,既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又影响了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又如在管理职能配置上,大部分市、县机关事务部门具有管理和服务两大职能,但配置极不平衡,从XX市到县,机关事务管理职能基本上呈"倒金字塔形"或"倒三角形"递减。市级机关事务部门的管理职能比较健全,到了县级则管理职能较少,主要是负责集中办公区的园林绿化、安全保卫、房屋、水电气维修维护、环境卫生等保障服务,管理职能相对有限。即使一些原本明确赋予机关事务部门的管理职能,因职能职责不清,协调难度大,难以履行工作职责,随着机构改革的推进,职能不断弱化甚至遭到蚕食。对于一些新增职能,如国内公务接待等,由于只负责宏观政策标准制定,约束力不强,缺乏有力的手段,尚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虽然集中统一管理体制不断健全完善,但还存在分散办公实际与集中管理要求、政策标准统一供给与区域保障运行实际需求之间协调难度大等问题。从目前集中统一管理现状来看,凡是行政事业单位集中办公程度高的,机关运行保障集中统一管理情况较好。反之,凡是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区域比较分散的,机关运行保障集中统一管理难度就大。即使集中统一管理推进较好的地方,因区域间运行保障的需求不同,也难以制定科学的全面评价考核机制和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在对同级部门的机关事务工作上,只能在宏观政策上进行管理,或者仅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部分内容进行管理,缺乏有效抓手,难以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导致对机关事务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实施效果不佳。比如,在经费管理方面,不同业务事项之间、同一业务事项不同层级机关事务部门之间管理体制各不相同。目前XXXX市XX市直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集中办公区后勤保障的机关运行经费纳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预算,公务用车由机关事务部门购置后调拔至各单位,后勤保障经费由机关事务部门统一支付;XX市直办公用房配置维修经费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各XX市直机关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作出下年经费预算,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后,维修需求单位将项目资金使用申请报机关事务部门进行审批,财政部门将预算资金直接拔付审批通过的执行单位组织实施。县级机关事务部门层面,有的机关运行保障经费全部纳入机关事务部门预算,有的与XX市局保持一致,有的则没有经费管理职能。再如,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方面,各级机关事务部门与财政部门的综合管理和具体组织实施的职能分工各不相同,特别是关于对闲置资产进行统一的管理运营处置,XX市直层面已经明确指定公司管理,但是市、县(市、区)各级并不统一。关于对公物仓的管理,经过调研,像XX、XX、XX、XX、XX等也有县(市、区)级机关事务部门负责,需要通过立法明确由机关事务部门来负责公物仓的管理。在服务管理方面,从XX市直机关后勤保障工作统一管理来看,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保障,各类普遍性、基础性的保障事务具体由谁来管、怎么管尚没有明确依据,造成管理服务标准不统一,保障资源整合使用、监管认识存在误区,资源分配不均衡及浪费等问题,不能彻底落实过紧日子要求。
虽然推动工作试点创新取得新效果,但还存在着法规政策依据不足、实际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近年来,XXXX市开展XX市级机关事务标准化试点、XX市级机关事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XX市级公务用车管理专项领域示范项目、机关运行保障(集中统一管理、两化融合、后勤服务社会化)试点项目等一系列工作创新,涌现出一批典型经验和创新举措。但目前来看,机关运行保障法规体系中没有关于开展试点工作的表述,标准化工作的表述也比较宏观,主要体现在《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十条"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第十八条"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以及第二十七条"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缺乏制定程序、标准实施的相关规范,导致地方机关事务部门在推进后续工作中,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难度大,推进工作出现滞缓情况。
三、推进机关运行保障管理立法的意见建议
尽快制定出台《机关运行保障法》。制定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统领性的机关运行保障法,将近年来的改革创新成果、机关运行保障模式上升为国家意志,以法律形式进行固定,从根本上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基本制度、规范保障事项,实现机构、职能、程序、责任的法定化,明确立法原则,如机关运行保障应遵循要素集中管理、规范标准统一、资源集约共享的管理原则,坚持统筹规划、优化配置、均衡保障,增强运行效能,提升保障水平。
进一步规范机构职能。一是统一管理机构。各县(市、区)政府设置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机构名称为"某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相应级别,列入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机关事务管理职能。县级部门要明确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或岗位,履行集中管理本部门机关事务的职能,业务上接受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整合本级机关后勤服务资源的基础上,可成立机关后勤服务机构,对本级实行集中统一保障服务,并逐步推向市场。二是规范职能职责。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原则,把机关事务管理职能尽可能全部集中到机关事务部门。在具体管理职能配置上,各县(市、区)参照国管局和XX市管理局形成的以资产管理、办公用房建设、职工住房保障、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公共机构节能、物业管理、国内公务接待等主要职能体系,考虑各地实际情况科学配置,避免政出多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