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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乡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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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乡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汲取郑州"7.20"教训,坚持以案促改,充分发挥各涉灾单位业务优势,促进交流互动,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全面客观地总结分析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科学评估、核定灾害损失,为政府有效应对自然灾害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造成人类生命、财产、社会功能和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事件或现象。包括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台风灾害、风雹灾害、低温冷冻灾害、雪灾、沙尘暴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直接经济损失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体遭受自然灾害后,自身价值降低或丧失所造成的损失。主要是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农林牧渔业损失、工矿商贸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共服务损失以及其他损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因自然灾害导致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产值、营业额损失为间接经济损失,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灾情会商是指相关单位、村委联合对灾情进行的综合分析与判断认定。

第五条 会商原则

(一)实事求是。相关单位、村委认真组织开展灾情预警预测和灾害损失数据统计等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灾情信息。

(二)积极主动。相关单位、村委应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提出有效建议,认真做好灾情会商工作。

(三)加强沟通。会商灾情数据出现分歧时,各会商单位应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加强沟通协调,确保灾情数据准确、全面、客观。

第二章灾情会商的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会商类型

(一)通讯会商

根据灾情发展态势,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随时与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沟通联系,提供有关数据、互通有无、共享信息。

(二)例会会商

1、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例行会商,重点为汇总分析我乡上半年的自然灾害发生和损失情况,分析研判下半年的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和防范应对建议等。

2、每年10月中上旬进行年度灾情会商,分析核定全年灾情数据。

(三)即时会商

遇有重大自然灾害预警或发生,乡应急办立即组织乡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村委,通过召开专门会议或现场评估等方式进行紧急会商,汇总分析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分析研判灾情,预测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区需求,研究应急救灾措施。灾情基本稳定后,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第七条 组织形式

灾情会商原则上以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开展,必要时通过视频、专题会议、现场评估等方式进行会商。

第八条 会商内容

(一)需会商的共性内容

1.通报本单位、村委掌握的相关灾情信息、灾害应对措施等,分析核定灾情数据。对下一阶段灾情发展态势的预测分析,提出可行性的应急救灾建议;

2.通报减灾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经验与做法、重大举措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3.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 其他需要会商的事项。

(二)有关单位、村委需会商的个性内容(见附件)。

第九条 灾情会商单位、村委主要包括:乡应急管理办公室、中心校、经济发展办公室、派出所、公共服务办公室、财税所、自然资源服务所、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卫生院、供电所等。乡减灾办可根据每次灾情特点、灾害损失总体概况等,按照实际需要,视情选择有关单位参与会商;若遇到特别重大灾情时,除上述单位外,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机构及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参加会商。

第十条 乡应急办负责灾情会商组织承办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各会商单位、村委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

(二)负责灾情会商会议的筹备、主持和总结工作。

(三)负责灾情会商通知拟定、资料收集等会务工作。

第十一条 灾情会商单位、村委要明确联系人和联络员,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灾情会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村委灾情会商的联络、协调和日常工作。

(二)负责按时提供本单位、村委灾情会商需要通报的灾情数据资料、材料。

(三)参加灾情会商会议,介绍本单位、村委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四)及时向本单位、村委主要负责同志汇报灾情会商情况。

(五)完成工作所需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商成果运用

第十二条 会商结束后,乡减灾办综合各单位、村委意见,核定灾情数据,形成灾情会商报告上报县减灾办,通报相关减灾办;乡应急办根据会商核定的灾情数据,修订填报相关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相关会商文件、数据归档入库。

第十三条 会商核定的灾情数据,不得擅自变更修改。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上报至县应急管理局对外统一发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灾情会商单位、村委应做好灾情会商资料准备工作,确保会商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乡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有关部门(单位)需会商通报的个性内容

有关单位、村委需会商通报的个性内容

1.应急管理办公室: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负责统计、汇总受灾人数、因灾死亡(失踪)人数、紧急转移安置人数、倒损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及救灾工作等情况,地震的震源深度、震级、分布及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通报气象灾害天气形成过程、影响范围和响应处置等情况。

2.中心校:灾区校舍受损数量、公共教育服务直接经济损失、师生安全转移及灾区停复课、困难学生救助、校舍设施恢复重建等情况。

3.经济发展办公室:管理职责范围内受损工业企业数量、工业企业直接经济损失和协调统计受损通讯线路长度、通讯基站数量以及通讯基础设施直接经济损失。

4.派出所:因灾失踪死亡人员信息,依法打击灾区盗抢违法犯罪,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情况。

5.公共服务办公室:受损民政服务机构数量、受损民政服务机构直接经济损失。

6.财税所:救灾资金拨付情况。

7. 自然资源服务所:地质灾害情况,自然灾害引起的林地受损、林地过火面积情况。

8.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房屋建筑受损情况,单位所管受损市政基础设施(受损市政道路长度、供排水管网长度、供气管网长度等)情况及市政基础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受损公路长度、车站、交通基础设施直接经济损失、运力保障和交通设施恢复等情况。

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和绝收面积(含粮食作物绝收面积、受损农业生产大棚面积)、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畜牧养殖业:因灾死亡大牲畜、因灾死亡小牲畜、因灾死亡家禽、倒塌或损毁圈舍面积、饲草料损失、畜牧养殖业直接经济损失;渔业:水产养殖受灾面积、渔业直接经济损失;农村生活设施受损情况,主要包括受损村道长度、受损供水管网长度、受损供电线路长度、农村地区生活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受损堤防数量(长度)、护岸数量(长度)、水闸数量、泵站数量、灌溉设施数量、水利工程其他基础设施直接经济损失。

9.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市排水防涝,本单位所管受损市政基础设施情况及市政基础设施直接经济损失。

1. 市场监督管理所:协调统计受损批发和零售网点数量、批发和零售业经济损失小计、受损住宿和餐饮网点数量、住宿和餐饮业直接经济损失。

11.卫生院:受损医院数量、受损卫生机构数量、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直接经济损失。

2. 统计站:协助分析、汇总灾情数据,配合做好灾情统计工作。

13.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时,投入的消防救援队伍人数。

4. 供电所:受损电力线路长度、输变电设备数量、电力基础设施直接经济损失。

15.各村委会:负责辖区内总体部署,协助各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灾情统计、汇报、以及灾后各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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