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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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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和加强党对医院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第三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对医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医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医院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执行同级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举措;

3.医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6.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

7.加强对医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及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医院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发展方案和医院重要改革措施、重要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

2.医院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调整;

3.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内300万元以上的单笔资金支出,预算追加和预算外30万元以上的单笔资金支出,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等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5.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

6.医疗、教学、科研平台和团队建设,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和成果转化、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7.医院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8.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的章程制定、修订,负责人推荐,以及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院级及院级以上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10.医院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和医院管理的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

3.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推选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人才激励保障等相关政策措施;

2.人才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医德医风和医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职工人事招录、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年度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奖惩和其他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需要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党委会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职工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党委委员或医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医疗、教学、科研业务的重要事项,应当充分听取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的意见;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基层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

第十条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当提前提交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应当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院领导汇报,相关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三条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或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第十四条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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