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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工作制度汇编合集4万字(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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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宾馆出具的各项明细费用汇总结算单;

7.宾馆出具的餐饮、住宿、会议室费等原始明细单据;

8.会议验收单。

(二)会议费验收单分别由办公室经办人、申办单位经办人等3人及以上(含3人)审签后,交财务处报账。

(三)财务处对报账的凭证审核后,对本条所列的第1-8项凭证存档。

具体报账流程见附件2。

第十一条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手续不全、弄虚作假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章会议分类及管理

第十二条会议共分为一、二、三、四类,涉及市统计局的为三、四类。

全市统计工作会议(或者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人参加由我局承办的会议)属于三类会议。

各处(室、单位)的工作会议及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数据联审会、评审会等属于四类会议。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召开全市工作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参加。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各处(室、单位)的工作会和业务会议一般只召开到县(市)区或相关业务部门,参会人数要从严控制。业务会议一般不得要求地方统计机构分管领导参加。

第十四条全市性工作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合并召开的会期不超过1.5天,各专业的数据联审会的会期不超过1.5天,其它会议会期一律不超过1天。会议会期不含报到时间。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十五条召开会议应当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用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对不能采用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会议应当到会议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也可以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不能在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在不超出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前提下,写明情况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并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七条参会人员以在郑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XX市以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五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支付

第十八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伙食费、住宿费及公杂费。

公杂费主要包括会议室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纸笔等办公用品费、医药费及通行证制作费等会议发生的必要支出费用。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十九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超支不补。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三类会议:每人每天450元(其中伙食费120元、住宿费330元、公杂费80元);

四类会议:每人每天400元(其中伙食费100元、住宿费280元、公杂费20元)。

第二十条会议费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基层转嫁或摊派。

第二十一条加强会议费管理。

(一)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虚列会议费用于其它开支和设立账外账,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二)各类会议要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三)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二条会议费支付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六章会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局机关纪委对会议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抽查面不低于10%,对办公室自身举办的会议要重点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会议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会议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会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参加国家统计局及其他单位的会议,按照《XX市统计局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和《XX市统计局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统计局机关、普查中心、数据管理中心、培训中心,XX市经济社会调查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会议费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XX市统计局会议费预算审批单

2.报账流程图

附件1

XX市统计局会议费预算

审批单

会议名称

申办单位

会议地点

会议日期

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天

会议人数:

经办人:

经费开支项目

预算标准(金额)

住宿费

伙食费

会议室费

其他

总计

经费来源

申办单位负责人

申办单位主管领导

办公室负责人

办公室主管领导

单位负责人

附件2

报账流程图

XX市统计局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局职工福利费管理,规范职工福利费使用,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豫统文〔2018〕7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支范围

职工福利费应当用于职工福利方面,主要开支范围是:遗属生活补助、独生子女费、住院职工的慰问品费用、解决职工家庭生活困难及其它特殊困难发放的救济慰问金。

二、管理模式

按照目前我局财务管理模式,局机关及普查中心、数管中心、培训中心单位的职工福利费,由局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XX市市经济社会调查队职工福利费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管理使用。

三、具体开支

(一)职工福利费开支

1.遗属生活补助、独生子女费执行国家规定标准。

2.在职女职工卫生费执行河南省规定标准。

3.职工因病住院时,单位可进行看望慰问,慰问品费用不超过500元(不与工会经费重复报销)。

4.职工福利费统一管理单位涉及职工福利费的其他开支,经局人事处核准后,在各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二)统筹开支

1.工会会员集体福利发放范围按照人员编制归属作为界定原则。工会会员集体福利等费用以工会经费为主,不足部分可由职工福利费补充使用。

2.职工特殊困难需救济补助的,可以发放救济慰问金和困难补助,每人每年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救济补助费用以职工福利费为主,不足部分可由工会经费补充使用。原则上每年集中研究发放一次,由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财务处等单位共同研究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四、审批报销程序

职工福利费具体开支时,经办人(制表人)签字、局人事处长签字、分管人事工作局领导签字审批后,报局长批准实施。

五、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XX市统计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及流程规定

一、工作职责

负责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的采购事项。不包括会议、培训的采购。会议、培训按照《XX市统计局会议费管理办法》《XX市统计局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负责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单位自行询价和网上商城采购。

二、采购方式及限额

按照XX市财政局相关文件及《关于印发XX市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郑财购〔2018〕2号)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200万以上(含200万元)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50-200万(含50万元)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应当经财政审批并委托采购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采购方式为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50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项目由单位自行询价或网上商城采购。

关于网上商城采购:按照《XX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郑财购〔2018〕5号)执行。

三、工作流程

采购需求部门向局党组提出采购申请,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

(一)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委托采购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二)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采购事项,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局党组确定的原则及相关规定要求,采取深入实地单个询价或网上商城(原则上不少于3家)、集体研究、报党组批准的方式进行。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随意变动。

局其他文件规定中与以上不同的,以此为准。(来自:"头条号:基层公务员的日常,QQ545658867"圈子里有全面的公文材料,各种紧扣热点的公文合集和PPT课件。每天更新的材料都会专门压缩打包标明日期,并编辑出材料目录索引,方便查找的同时也方便下载)

四、对外管理

XX市统计局统计资料

咨询制度

一、凡外单位或个人来咨询统计资料的,应持单位介绍信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二、对外提供资料,统一由局综合处负责。

三、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必须是可以对外公开发布的;对属于不宜公开资料的查询,必须在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方可提供。

四、为保证统计资料的严肃性,一般情况下不准用电话和传真向外提供。

五、若详细的专业资料综合处不能提供,综合处应及时转交有关处室队办理。

六、凡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各专业处室队要建立登记制度,做好记录。

七、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的统计信息咨询,可实行有偿服务。

XX市统计局统计信息

新闻发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工作,树立统计工作的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及《XX市统计局保密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统计信息新闻发布,是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XX市统计局的各项工作成果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局所属的有关单位以"XX市统计局"或"XX市统计局某某"的名义对外发布统计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统计信息新闻发布遵循的原则:

(一)遵循"先内后外"的原则。即统计信息应在上报上级领导部门和通报有关部门后,向社会发布。

(二)遵循"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即统计信息应由局综合处统一提供给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统计信息新闻发布的内容和方式:

(一)内容

1.进度统计信息:指我局正式发布的各类月度、季度、年度经济形势分析资料及数据信息,包括统计公报、统计资料、统计内参和统计报告等。

2.专题统计信息:指我局正式印发的各类专题分析报告,包括统计报告、统计研究参考、课题研究报告以及为领导准备的其它各类报告。

(二)方式

1.新闻发布会:指举行的各类新闻发布会以及与各有关部门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2.记者采访:包括接受记者提出的采访和主动邀请记者来访。

3.向各种媒体提供稿件:指在我局正式印发的统计资料基础上改写的新闻稿件以及以统计资料为主要内容撰写的新闻稿件。

第六条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审批的程序:

(一)进度统计信息对外发布,由有关单位在发布前一天撰写出新闻稿,由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送综合处审定,统一对外发布。

(二)专题统计信息对外发布,由草拟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送局综合处审定,统一对外发布。重要的须经局领导审批。

(三)举行新闻发布会,应事先报批。有关单位提出的举行新闻发布会请示经局综合处会签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然后报市政府审批;与有关部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须事先到局综合处备案。

(四)任何单位及个人原则上不得以"XX市统计局"或"XX市统计局某某"的名义自行接受记者采访,约请采访或记者要求采访,由局综合处统一协调安排。

(五)对外以个人名义发表署名文章,文责自负,但不得冠以"XX市统计局"或"XX市统计局某某"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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