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集团公司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为加强对集团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推进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有关工作规定,结合集团工作实际,特此制定谈心谈话制度。
一、谈心谈话的原则
(一)谈心谈话在集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对管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进行。
(二)谈心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
1.党委书记、董事长,负责对党委委员、骨干部室(单位)主要负责人、骨干职工的谈心谈话;
2.副总经理负责对分管各部室(单位)主要负责人、骨干职工的谈心谈话;
3.部室(单位)负责人对本部室干部职工谈心谈话;
(三)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谈话不仅围绕日常工作,防止转变为工作交流,谈话要触及思想,触及灵魂。
(四)领导干部要带头谈,同时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二、谈心谈话的种类
(一)按谈心谈话的内容分为:
1.平时谈话;
2.任前、岗前谈话;
3.提醒谈话;
4.警示谈话;
5.诫勉谈话;
(二)按谈话对象人数分为:
1.集体谈话;
2.个别谈话;
三、谈心谈话的方式
(一)平时谈话。平时谈话可随时进行,年度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前要开展谈心谈话,征求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谈话内容。平时谈话以交流思想,交换意见为主,重在解决问题,汇报思想。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或按需采取集体谈话。
3.组织实施。平时谈话由谈话人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二)任前、岗前谈话。对新提任或转任的干部要进行任前谈话;对新录用或新调入的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外派挂职的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要进行岗前谈话。
1.谈话内容。包括对谈话对象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引导谈话对象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严格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等。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或按需采取集体谈话。
3.组织实施。任前、岗前谈话由党委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分管副总经理及相关领导干部参加。
(三)提醒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进行提醒谈话。
1.谈话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可能出现的问题,重申中央和市委、区委的有关规定,防微杜渐,避免错误发生。法定节假日前、重大项目实施前要进行提醒谈话。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或按需采取集体谈话。
3.组织实施。提醒谈话由党委纪检委员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领导参加。
(四)警示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了轻微错误,但尚未构成违纪的要进行警示谈话。
1.谈话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干部群众有反映并可能会出现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或说明;提醒谈话对象对已经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以注意,避免更大错误发生;向谈话对象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其他需要警示谈话的内容。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原则上一事一谈。
3.组织实施。由党委纪检委员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按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领导干部参加。
(五)诫勉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还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要进行诫勉谈话。
1.谈话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群众反映或举报其所存在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解释或说明;向谈话对象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要求谈话对象限期提交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内容。
2.谈话形式。个别谈话,原则上一事一谈。
3.组织实施。集团纪委书记对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初步核实后,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由纪检干事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党委会议确定参加范围。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谈话应突出思想性。
(二)谈话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谈话纪律。进行提醒、警示和诫勉谈话时,应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需要其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
(三)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并做好谈话记录。
(四)谈话后,谈话对象要按照谈话人提出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及时书面向谈话人汇报落实情况。
(五)谈话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遵守信访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谈话应定期进行,或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原则上党委书记对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对分管部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各部室(单位)负责人对部室(单位)职工每年至少开展1次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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