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学院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切实维护学院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该办法。
第二条法律顾问是学院通过聘请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专业工作人员,对学院涉及的法律事务和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专门处理的机构或个人。学院法律顾问对学院负责。
第三条学院法律顾问的形式为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条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选聘及日常联络、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法律顾问由学院聘任,按合同约定的职责和范围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承担以下法律事务:
(一)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学院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协助学院依法依规开展办学活动;
(二)为学院重大决策、办学行为、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或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协助审查学院重大事项的相关法律文书;
(三)代理学院参加诉讼、仲裁及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四)参与处理学院的行政、民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调解涉及学院的重大纠纷及学院对外谈判;
(五)为学院提供日常法律咨询,代拟及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六)协助学院开展依法治校实践、培训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七)对学院防控内伤害事故等各类法律纠纷提供合理化建议及处置预案;
(八)其他与学院相关的法律事务。
第三章聘任
第六条学院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
学院法律顾问须是精通教育法律法规、熟悉学院管理的执业律师,且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政治素质好;
(二)法律专业素养高;
(三)履职能力强;
(四)诚信品质优。
第七条学院法律顾问的聘任程序
(一)学院法律顾问实行一年一聘;
(二)学院与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聘请合同。
第四章工作方式
第八条法律顾问应按顾问合同的约定及学院要求,提供经常性的法律咨询与服务。
第九条法律顾问工作主要方式有以下:
(一)就学院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协议或转让商标专利提供咨询意见;
(二)就学院的其他日常教学管理、科研、经济活动提供法律咨询;
(三)就学院制定重要行政管理规章制度提供审查和咨询意见;
(四)帮助学院起草或审阅重大合同;
(五)调查与学院要求有关的第三方状况;
(六)以信函方式为学院催收各类应收款项;
(七)调处学院内部的劳动法律关系;
(八)就学院与第三方(包括政府机关)的纠纷矛盾进行协调解释工作;
(九)及时提供与学院有关的法律法规;
(十)根据学院个案需求提供诉讼、资产重组等服务(另行协商委托);
(十一)根据学院需求提供有关法律培训、法律知识普及工作。
第十条法律顾问向学院提供法律咨询时应提供规范的书面意见,以起草和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函、律师建议书、协议书以及其他书面形式,交付法律服务成果。除口头解答法律咨询外,通常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交付已完成的委托人的所托事项。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在向学院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查阅与学院委托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有权对学院重大改革或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三)有权对学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四)办理学院法律事务时,依法调查有关部门或个人情况;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在向学院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勤勉尽责,维护学院的最大利益;
(三)及时向学院报告有关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无权超越学院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学院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五)律师事务所或经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学院;
(六)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对学院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学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学院秘密;
(七)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的与学院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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