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6/9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县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县直相关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单位牵头,其他单位予以协助。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3.2.5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
(3)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等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4)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
(6)决定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企业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7)采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某些义务等。
3.2.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县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保险监管单位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县直有关单位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3.3.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有关单位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需要县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请求,县有关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县委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直有关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由县人民政府新闻办牵头,公共突发事件所属行业主管单位负责发布。
4.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要求,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4.1人力资源
按照平战结合、警民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综合应急救援、灾害救助、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防洪抢险、森林消防、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道路交通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强,充实现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直各有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街道)、村(居)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武警官兵、消防救援、公安干警、民兵、预备役人员是参与应急处置和支援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骨干和突击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要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损失较大的,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向省、市财政请求给予支持。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直有关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财政和审计单位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县应急局要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全县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
县应急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4.4基本生活保障
县应急局等有关单位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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