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5/9页)
县应急局依托各乡镇(街道)、各单位值班网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可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III级(较重)、Ⅳ级(一般)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3预警信息发布
各乡镇(街道)、各单位要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到跨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有关单位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公众号、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1.4预警预防行动
发布III级、IV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责令有关单位、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单位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I级、II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人民政府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6)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和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直有关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信息报告相关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初报,再书面初报详细情况,书面初报时间不得超过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单位。县直有关单位报告市级主管单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先行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以确保信息的连续性。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乡镇(街道)和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有关单位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存在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人群、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有可能转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也应及时报送。
各相关单位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的,由县人民政府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县人民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办、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单位报告。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超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需要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提出处置建议,经县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启动县相关应急预案,必要时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县人民政府处置的,由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县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单位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单位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3)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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