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7/9页)
4.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要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相关职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应当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和群众性救援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组织群众参加现场卫生救护。
4.6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关单位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有关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
4.7治安维护
公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村(居)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单位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人员防护
县人民政府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县直有关单位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县大数据中心、县文体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中国电信XX分公司、中国移动XX分公司、中国联通XX分公司、XX广电网络XX分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当与有关通信企业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应急保障专业队伍以及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至少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
4.10社会动员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或者现场指挥部提出需要支援人力、物力时,动员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4.11公共设施
县经贸局、县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XX供电局等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2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统一的应急保障资源数据库,实现与省、市应急保障信息资源的联网与共享。县教育、科技、科协等有关单位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全县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县应急局应当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县直有关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
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单位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基层应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本单位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和专项演练。
应急演练要从实战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公众,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通过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5.2宣教和培训
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感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全县各级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形势的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11月27日制定印发的《XX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7/9页)(修订)》(X〔2015〕X号)同时废止。
自然灾害级别标准
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重要江河发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或水位超过保证水位,省会城市受淹,绝大范围发生洪涝。
●小(二)型以上水库发生垮坝事件。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60天以上,60个县(市、区)农作物受灾或绝大多数城市困旱影响城市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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