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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落实情况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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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落实情况的调研

牙克石市总工会李艳妹

自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来,牙克石市总工会大力宣传《特别规定》,组织各基层女职工深入学习,动员广大职工参加《特别规定》知识竞赛活动,营造关心爱护女职工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推动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新时期,为了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全面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牙克石市总工会组织人员分别对我市女职工人数相对较多的20家大中小企业就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落实情况开展了调查研究。通过调研,对基层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掌握,对当前女职工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对策和建议,现将此次调研做如下总结:

一、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我市已建会企业168家,全部建有女职工组织或设有女职工委员。近年来,我市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为依据,加强源头参与,及时反映女职工的呼声,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使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此次被调查的20家企业都能够正常运转,效益较好,能正常发放工资。经过调研发现大部分企业对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有一定了解,能够重视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意识正在逐步增强。

1.调研采取的主要形式。本次调研主要通过问卷调查和座谈会方式进行。问卷调查发放个人问卷100份,回收100份,有效率为93%。召开座谈会2次,有65名女职工代表、工会干部和企业代表参加座谈。

2.调研涉及的基本范围。本次调研范围涉及国有企业、非公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20家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问卷调查兼顾电业、煤炭、金融、制造、服务、餐饮等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和不同年龄的女职工群体100人,具有一定代表性。

二、用人单位执行《特别规定》的情况

1.20家企业工会组织都比较健全,有女职工委员会或设有女工委员,全部签订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2.大部分工会女职工活动能够正常开展,“三八”节期间,除个别个体私营企业外,各基层工会女工委都组织女职工开展庆祝活动。

3.国企和大的私企为职工缴纳了养老、医疗、生育、失业等五险,小的私企有的只缴纳养老保险,没有缴纳医疗和生育险,还有3家小个体企业没有为职工缴纳任何保险。

4.调研的20家企业中,国企和大的私企共5家能够做到一年一次对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普查。

5.能够基本保证女职工享有法律规定的产假待遇,无怀孕期间开除女职工现象。

6.20家企业都能做到及时将怀孕女职工调离污染作业岗位,有夜班作业的女职工怀孕7个月后,全部调整适宜岗位工作,使怀孕女职工不从事夜班劳动单位达到100%。

三、用人单位执行《特别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1.合同内容不规范。虽然所有企业都签订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但合同内容不规范,合同履约率也有待提高。

2.女职工“四期”保护得不到有效落实,生育保险覆盖面低。

3.逢生产旺季加班加点现象严重,报酬低且劳动强度大,并以计件工资作为规避加班加点工资的手段。招工和用工中存在性别和年龄歧视,男女同工不同酬现象时有发生。

4.哺乳期的女职工保护、工资待遇有变化。女职工哺乳期工资受到一定影响,据个人问卷调查显示,近一多半女职工(主要集中在私营企业)的产假工资收入受到影响。

5.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配备不到位。在参与调研的20家用人单位中,基本都没有建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及哺乳室。女职工妇科病普查率未达100%,主要原因是非公企业不关注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理特点,女职工卫生设施匮乏。

四、形成问题的原因

1.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不重视工会女职工工作,特别是对工会法、工会知识及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规不了解、不执行,认为只要照章交税、文明经商、不违背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就行了,为追求高额利润,肆意降低女职工劳动保护成本投入,使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

2.女职工文化素质较低,缺乏法律维权意识。非公企业女性大多文化水平低,她们只想趁年轻多挣些钱,就业中即使遇到不公正对待甚至身心受到伤害时,多数也是忍气吞声。许多女职工对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无法判断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敢向企业提出合法正当的要求。

3.非公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发挥作用不够,女工委主任绝大多数都是兼职的新手,且经常流动更换,自身又处于受雇地位,不敢大胆开展工作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缺乏有力的法律制约机制和执法保障机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现象。

五、对策和建议

1.广泛开展普法宣传。以国家涉及生育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内容,特别是近年来,通过我们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全面两孩政策调研中了解掌握的女职工生育权利、就业保护、生育待遇落实等权益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加大宣传普及国家及自治区保护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和全面两孩政策。要突出宣传自治区新的计划生育政策中,涉及女职工产假、陪护假等保护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具体内容,着力推动解决女职工生育权益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女性生育社会价值、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的良好环境。

2.深化专项合同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平等协商和深化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不断提高合同签约履约率,切实保障女职工同工同酬、同职同权。以本地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中小非公企业和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密集型企业、存在职业危害隐患的企业以及曾查实存在侵害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企业,把保护女职工生育权利、落实“四期”劳动保护和新的生育待遇条款做为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约、续签的重点内容写进专项合同,提高履约实效,保障女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动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发挥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依法维权载体作用。

3.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工会女职工组织优势,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广泛开展群众性女职工劳动安全隐患自查活动,推动将女职工劳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纳入“安康杯”竞赛活动内容,保障女职工生命安全和生育健康权益。以中小非公企业为重点,强化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女职工权益的用人单位,提出督促整改意见,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女职工,及时发现、积极参与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调查处理,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4.深化女职工关爱行动,关心困难女职工生活,努力为广大女职工办实事。工会女职工组织要深入基层了解女职工的困难,关心她们的疾苦,倾听她们的呼声,反映她们的意愿和要求。协助政府做好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工作,加强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活动,努力为她们排忧解难。

当前,工会女职工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新的挑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突出女职工工作特色,主动作为,依法维权,努力打造女职工工作品牌,依法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团结带领广大女职工做新时代幸福女性,展新征程巾帼风采,促进劳动关系协调与稳定,开创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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