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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会议议事规则汇编(3篇)(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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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申请,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会议议题由局长确定。会议决策形成的文件,报局长审定签发。

(二)提请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行政决策事项,须事先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协商,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牵头部门要对相关数据、情况和依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参会人员应按要求参加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局长请假。

第二十六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x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一)局长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省管干部。

(二)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要求,研究贯彻落实意见;通报、讨论、决定全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部署、总结全局重点工作,推进局"四个体系"工作运行;研究审议全局性重要政策及制度;需要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局长专题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或受局长委托,由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一)局长专题会议出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局长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重要专项工作;研究处理全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对拟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事项,进行研究谋划或协调沟通;研究审议专项工作政策及制度;需要局长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公文处理

第二十八条?全局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贯彻执行我省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我局公文处理有关要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

(一)以局名义发文均应经局办公室核校,分管副局长审批后,报局长审定签发。

(二)报送公文应注重质量,讲求实效,严守时限,规范存档。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退回承办部门重新报送。

(三)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详细明确部署的,不再制发文件。

第二十九条?对各级各类来文,局办公室按照领导分工、文件内容和业务归口原则,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长审定,按局长批示意见转办处理。

涉及多个部门协同办理的公文,按照局领导批示要求,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沟通,形成办理意见,并组织会签;协办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在主办部门指导下完成相应工作。

第八章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局领导班子要坚决执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全局干部职工要认真履职尽责,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严防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

(一)对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要继续执行已作出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二)局领导班子成员及一、二级巡视员公开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报局长批准;局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开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批。

局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对本部门干部职工日常言行及网络言论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请(休)假制度。

(一)局长离开哈尔滨市,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副局长及一、二级巡视员离开哈尔滨市,向局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报备;

(二)局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四级调研员(含)以上干部请假,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长审批;科级及以下人员请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如遇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假人员应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备准假、销假情况。

第九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三十二条?全局干部职工必须坚定理想信念,时刻保持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

第三十三条?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建设学习型机关。

(一)局领导班子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增强专业知识、素养,努力提高政治领导、改革创新、科学发展、依法行政、驾驭风险、狠抓落实等本领。

(二)加强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统筹安排好脱产学习和在岗学习,保证学习效果,切实提升能力素质,转变工作作风,适应岗位需要。

(三)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掌握实情,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保证调研时间,注重实际效果。

第三十四条?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从严治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的若干规定,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

(一)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各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参加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

(三)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四)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倡导"开短会、行短文、讲短话",力戒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五)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扯皮、拖延误工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带头讲诚信,"新官要理旧账",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建立政商常态化沟通机制,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七)领导干部不为地方和部门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八)新闻报道要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严格控制字数篇幅。

第三十五条全局干部职工必须重视个人生活作风建设,自觉树立良好家风,培养健康生活情趣,管好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独慎初慎微慎友,做到"八小时内外"表里如一。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工作规则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综合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坚持"第一议题"制度,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中央、省、市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上级领导重要决定、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和决定局系统党的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纪检监察等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3.研究和决定科技发展工作的重大改革、科技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等事项。

4.审议以党委名义上报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和决定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研究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调配问题及其他人事工作;研究干部选拔、培养、考核、任免、监督和奖惩等工作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推荐、提名、任免和管理干部;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任期考核方案和副高以上职务的评聘。

6.研究局党政联席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提请党委会研究审定的事项。

7.按期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等。

8.其他应当由局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会议的举行

1.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x次,如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2.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党委成员召集并主持。

3.党委会会议参加人员为局党委委员,民主党派或无党派局领导、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及办公室主任、人事处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会可召开扩大会议,或增加会议列席人员。扩大的范围和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4.召开党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方可举行,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5.党委委员或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三、议事程序

1.党委会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党委书记委托会议召集人确定。

2.党委委员可提出党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经党委书记审阅同意后,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

3.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需填写《党委会会议议题申报表》(如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提前填写备案表,由局机关纪委汇总报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党委会会议议题申报表》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党委书记签字后,同会议资料在会前2天书面提交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可以口头报党委书记同意,也可随时提出。

4.党委会会议由办公室会同人事处承办,党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前1天由办公室通知各参加会议人员。

5.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应当作好充分准备,未经沟通协调和酝酿的,不上会讨论。凡未列入党委会会议议题的临时动议,原则上不进行讨论。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外,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

四、讨论和决定问题

1.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2.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党委委员和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同时要认真听取其他人员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未经会议召集人同意不得插话或打断他人发言;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参会人员对要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3.党委会会议在对有关问题做出决定时采取表决制。表决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视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4.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5.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若涉及党委会某一成员或其亲属的有关问题时,当事人必须回避。

6.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委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7.党委会会议内容凡属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其他人员泄露。除学习资料外,对会议审议讨论的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或者会后退回,防止丢失。涉密会议资料议题结束即行收回。

8.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如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如需查询党委会会议记录的,须经党委书记同意。党委会会议决议的内容,必要时可形成纪要下发执行。

五、议定事项的督促和落实

1.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党委、行政按其分工,积极负责落实或组织有关处室、单位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党委会会议的集体决定。如果对决议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要按集体决定执行。

2.党委委员要督促检查执行党委会会议决定的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3.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具体负责督办,并将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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