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四条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接待部门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五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六条接待部门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七条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票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接待对象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正餐人均不得超过60元,早餐人均不得超过20元。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提供宴请一次,人均不得超过120元,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九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条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要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二条接待部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作出修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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