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2/2页)
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复制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检查承储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依法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建立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信用档案,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第四十一条??县财政局依法对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机关依法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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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或者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不及时、足额拨付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的;
(三)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或者动用命令的;
(四)发现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责成承储企业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三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解除承储合同。
第四十四条??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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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自主储粮。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县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地方储备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