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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经济合作社规范发展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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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经济合作社规范发展的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XX大精神,进一步提高街道财务内部管理水平,统一社区经合下属企业的财务管理,按照"三重一大"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下属企业。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主要针对是规范"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对辖区内经合社控股的下属企业。

第三条对各经合社下属企业财务实行"二级审核、四项原则、六个统一"的管理方式。即各撤村建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财务监督小组全体成员对经合社下属企业财务收支进行审核后上报街道,再由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对下属企业财务收支进行再次审核并入账,按照依法委托原则、主体不变原则、五权不变原则、高效服务原则和统一制度、统一票据、统一帐户、统一核算、统一公开、统一建档要求代理社区经合社下属企业财务。

第四条"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业务工作归属街道区域发展办公室管理,负责对全街道撤村建居社区、经合社及下属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每项经济业务的发生均应真实合法,凡属支出的凭证必须写明用途,经办人签字,出纳初步审核,报账员复核签字确认,证明人签字和审批人批准,方可给予报销。对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财会人员应拒绝报销。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严格执行帐款分开的管理原则,助理会计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货币资金。

第七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一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收支两条线,杜绝收支相抵。

第八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各下属企业备用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超过限额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第九条发放福利、补贴、高温费、工资等必须打卡;通过银行转账存入存折的须提供银行进账明细回单。

第十条现金超过5000元当日交回银行账户中。

第十一条严禁现金购买商品、劳务,支付工程款、补偿款等。

第十二条严禁社区经合社下属企业未经经合社董事会审核、股东代表大会表决、街道报备,违规借入资金的,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严禁社区经合社下属企业出借资金和提供经济担保。对经合社、下属企业干部擅自决定出借资金和担保的,按照"谁出借、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加以追回,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各社区经合社下属企业助理会计对现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及时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余额,发现差错,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对各种拖欠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催收。确属一时无法收回的欠款,应订立还款合同,约期收回,并按银行利率计息。对因故无法收回的欠款,必须由各下属企业提出书面意见,报经合社、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报备街道领导小组审批后通过核销,并及时在公开栏公布,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欠款的核销和减免。

第十六条各下属企业干部因公外出需预领资金的,必须经各社区经合社主要领导审批,公务完毕返回后,其预领款在三天内必须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十七条各下属企业的银行开户要加以控制,银行存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坚持支票、印鉴分开保管原则,一般支票由助理会计保管,预留印鉴由报帐员和"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会计各保管一枚。

第十八条助理会计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帐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帐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三章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健全开支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实行各下属企业法人为"财务负责人"的审批制度。

第二十条资金开支在5万元以下的,由各社区经合社董事长审批;开支在5万元(含5万元)至30万元的,须经董事会(社区两委班子)讨论,书面形成会议纪要盖公章并签字决定;对一次性开支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事项,须董事会(社区两委班子)书面确认签字,对一次性开支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事项或重大事项,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书面表决通过(2/3以上应到股东代表同意通过),报街道审批,其中打包一次性审批后付款的工程,如发生变更等特殊情况,须再次进行街道审批备案,具体流程参照笕工委〔2023〕13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下属企业干部工资报酬等由社区经合社董事会审核,报股东代表大会表决。

第四章收支结报制度

第二十二条凡滞留现金、收款三个月内不进帐的,视作挪用处理;六个月内不进帐的,以贪污论处。报帐员人员代收各种款项时,应在收款后10天内向报帐员结清。

第二十三条收支发生日一律以开具原始凭证日期为准;收支结报日一律以出纳记帐日期为准。各种预领款不能当月结清时,领条必须在当月入帐,不得以票据抵现。

第二十四条每月5日前先由各社区经合社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后,6日-7日再由报帐员到代理中心由街道集中办公领导小组审核并与代理会计办理移交。

第五章票证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严禁增加、涂改原始报销单据。出纳对报销单据的开票日期、数量、单价、金额、单位抬头、收款单位盖章等真实性审核;报帐员复核后,同时对发票内容不明晰的附件资料是否完善、齐全,合同是否合理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相关收款收据由"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保管,各社区经合社报账员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领取。代理会计、经合社报账员领用和上缴收据,并核对收据内容。收据使用完的存根交回"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保管。收据使用中不得遗失和缺页,谁缺少谁负责。收款收据不能代表不缴税款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使用无据支出凭证,有关工程项目支出凭证必须使用规范的相关税务发票入帐,如发现违规的,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拒绝入帐。

第二十八条严禁预付工程款或者合同签订后支付未建工程款。

第六章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财产物资要通过建立总帐,明细帐进行核算,并由下属企业助理会计建立"财产物资登记薄"进行管理。低值易耗品,应建立"低值易耗登记薄"进行管理。领用低值易耗品须领用人签字备查。

第三十条财产物资进行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各下属企业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盘点,对盘盈盘亏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财产物资的承包、出租、出借要签订协议,合理收取承包金、租金等。

第七章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下属企业不再设置总会计,只设助理会计。助理会计按原口径申报相关财务报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量大小,作为助理会计工作,助理会计必须实行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财会人员要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勤奋学习、钻研业务、按时记帐、结帐、汇表,做到"帐实、帐款、帐帐、帐证、帐表"五相符。

第三十四条各下属企业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能随意调换。主要领导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本单位的报帐员。

第三十五条各下属企业财会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社区经合社报账员、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交接,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擅自离职。

第八章民主理财制度

第三十六条各社区经合社下属企业财务按照农业部、监察部制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的要求,如实向群众公开,对专项或重要的财务活动,要单独及时地逐笔向群众公布。

第三十七条各下属企业必须归入社区经合社设置一个能上锁的公开栏,按月实行村级财务公开。财务公开期间,对股东(成员)的意见和建议等情况,必须及时记录、收集和整理。对整改措施或处理结果等要及时反馈给股东(成员)或在村(居)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三十八条各撤村建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监督小组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每月开展一次财务审核,每年开展一次财务清理,及时征求和反映群众意见,公正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

第九章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会计年度终后,应及时按要求规范和整理好财务档案,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不得失散、损毁。

第四十条各下属企业财务档案包括各类经济合同、承包合同和协议,各项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和会计报表,电脑备份的帐薄、软硬盘,会计人员交接清单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第四十一条为保证财务档案的完整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改财务档案的资料,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严格办理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所在社区经合社财会人员和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求查阅财务档案的,需经所在社区财务监督小组同意和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领导小组批准,并由代理会计、报账员负责协助查阅。

第四十三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财会人员对有关财务情况不得随意泄露。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更不得私自翻阅档案资料。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凡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依照本意见执行。如今后上级有新的财务管理规定与本意见相矛盾的,按上级为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意见自二○二三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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