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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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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自付费用在xx元﹣xx元(含),救助金额按照4-5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3)个人自付费用在xx元﹣xx元(含),救助金额按照4-7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4)个人自付费用在xx元以上,救助金额按照4-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3.第三类救助对象

个人自付费用在xx元(含)以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通过镇(街道)审批权限审核审批。

(1)个人自付费用在xx元﹣xx元(含),救助金额按照3-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2)个人自付费用在xx元﹣xx元(含),救助金额按照4-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3)个人自付费用在xx元﹣xx元(含),救助金额按照4-8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4)个人自付费用在xx元以上,救助金额按照4-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4.第四类救助对象

个人自付费用在xx元(含)以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镇(街道)审批权限审核审批。

(1)个人自付费用在xx元﹣xx元(含),救助金额按照3-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2)个人自付费用在xx元﹣xx元(含),救助金额按照4-5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3)个人自付费用在30000元﹣40000元(含),救助金额按照4-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4)个人自付费用在xx元以上,救助金额按照4-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5.对学前教育阶段的学生和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军校生)期间,经教育资助、其他社会帮扶后,仍无力承担就学相关基本费用,救助金额不高于学费住宿费与享受资助的差额。第一、二类救助对象每年给予一次性xx元﹣xx元救助,第三、四类救助对象每年给予一次性xx元﹣xx元救助。

6.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xx元以下救助。

第十三条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确定具体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第六章公示和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临时救助实施完毕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公示内容为救助对象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申请事由、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

第十五条临时救助档案资料,参照《xx》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六条市财政分担比例参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向市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一定资金预付额度,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紧急情况下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的临时救助资金支出。

市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储备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使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有效期xx年,自2023年xx月xx日施行,2028年xx月xx日自行废止。原《xx》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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