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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保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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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保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降低行政成本,落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措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及《遂溪县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车的调度使用。

(一)公务用车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和调度。

(二)工作人员使用公务用车必须提前申请,并如实填写《遂溪县医疗保障局差旅(含下乡)审批表》。股室业务用车的,先报分管领导,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填写用车申请,办公室根据差率(下乡)审批表及用车审批表派车,司机要服从调度安排;凡未经领导和办公室批准,司机不得擅自出车,否则追究司机和当事人责任;凡司机擅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三)工作人员到湛江市外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等公务活动,活动举办方不安排司机食宿的,除特殊情况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外,一律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四)单位组织的参与人数较多的外出集体活动,原则上不安排使用公务用车,而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三条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

(一)司机要爱护和注意保养车辆,经常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特别要在出车前和收车后认真检查车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保证车辆性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二)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司机发现车辆故障要及时向办公室汇报,经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定点维修厂检查,由司机、办公室人员和修理厂做出维修计划,填写《遂溪县医疗保障局维修计划表》(维修项目、费用),报分管领导签字审批,维修费超过3000元的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才能维修。紧急情况下可电话请示批准后进行维修。不经批准擅自进行修理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维修费用由办公室组织人员凭《遂溪县医疗保障局车辆维修计划表》每季度结算一次,由财务通过转账付款。

(三)车辆修理期间,司机或办公室人员应在现场跟踪检查和监督,确保维修厂全部按计划表所列维修项目进行维修。

(四)车辆维修后更换的零部件,必须全部带回交办公室保存备查。

第四条公务用车及驾驶人员的管理。

(一)公务车辆用油实行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指定专人持卡加油制度。车辆出发前,应加满油,无特殊情况不得在途中现金加油。持卡人加油时必须如实填写《加油登记表》,司机在表上签名,《加油登记表》由持卡人保管。办公室要对公务用车的用油费用进行登记、统计,定期向领导报告,然后进行内部公示。办公室根据车辆使用频率及行驶里程等因素指标,适时向加油卡充值。

(二)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根据出车情况进行报销,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必须与派车单相吻合,由办公室主任根据派车单的出车情况核实后,按规定程序报销。

(四)完成工作任务后车辆应按时返回单位,停放在固定停放点,不得将车辆停放在本单位外过夜,如确因工作需要停放在外过夜的,需经局长同意。严禁公务用车在经营性餐饮和娱乐场所停放;不按规定停放公务用车,造成损失或事故的,由驾驶人员承担责任。

(五)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以及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六)司机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没出车任务的要在办公室待命,不得随意离岗;有事请假或休假的,应主动将汽车钥匙交回办公室管理。

(七)司机非工作时间要保持通信畅通,确保随时执行出车任务;不服从调度或关闭手机联系不上的,第一次进行口头警告,第二次进行书面警告,第三次作停止驾驶公务用车处理。

(八)司机是车辆保管和安全行车第一责任人,必须把安全行车和确保乘坐人员安全放在首位,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违反交通规则被处罚的,由司机个人负责;年内无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不被交警部门处罚的,对司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七)司机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交付他人驾驶的必须向办公室报备,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严禁司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和开"英雄"车,否则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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