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各科室职能及工作制度流程汇编(第6/9页)
(十一)X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三条 行政机关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生产安全、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县本级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县政府在档案局、图书馆设立政府信息查询场所,供群众查阅;对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重大信息要同时以新闻发言人的形式公开。
县政府各部门除网上公开外,还应当以政府信息查阅点和政府信息公开栏、触摸屏或利用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将其职责内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财务管理制度
凡县政府办公室范围内发生的各项经费,包括行政经费、业务经费、专项经费、各项公用支出经费等均属于财务管理范围。财务审批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和省、市、县有关财政法规、制度,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四方(即经办人、主管领导、财务科长、主任)会签制度。
日常开支审批流程:由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附发票及相关审批手续→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签字负责→由主管领导对因工作发生的费用支出进行必要性、真实性审核,并签批意见→财务科长按照有关规定对票据、资料进行审核签字,费用支出严格控制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使用→主任审核签批→财务科按照相关支付规定予以支付。
(十三)保密安全制度
1.办公室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与纪律,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录的不记录。
2.不得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移动存储介质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
3.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4.不得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秘密事项;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秘密文件。
5.政府办公室设专职人员负责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要认真签收、拆封、清点、登记、呈批和管理秘密文电。内部运转要有详细登记,按规定时间阅办,并严格履行签字手续。接收的各级秘密文电,包括自行印发后剩余的、回收的文电,要统一存放、妥善保管。涉密文件应专柜存放,并保证文件柜完好。
6.严格加强各种会议、活动的保密管理。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秘密事项的重要活动等,要严格控制与会人数,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
7.做好文件的归档和销毁。凡由办公室留存的文件,应及时进行整理归档,每年初按规定清销一次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销毁文件要经保密部门批准,在指定地点销毁,严禁送非指定地点销毁或出售给收购站。
8.公开政府信息要严格按公开程序履行,未经审批的政府信息不得向外发布或公开。
9.凡发生失、泄密事件,要立即向办公室主任、保密部门报告。因不遵守保密规定而造成泄密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四)公车管理制度:
县政府领导、办公室领导公务用车,由相关秘书及工作人员根据用车程序提出用车申请,由机关事务科统一派遣。
1.公务用车申请:由用车人填写《公务车辆使用派车单》,注明用车事由、时间、目的地,经分管主任审批同意后,由机关事务科根据公务工作的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如确有紧急或特殊事项,需说明情况,经分管主任同意后,由机关事务科安排车辆。
2.公务用车审批:
(1)办理机要通信、调研接待等事宜,由机关事务科审批后派遣公务用车。
(2)下列公务用车经机关事务科审核后,报主任或分管主任审批:a、需要到沧州辖区外办理的公务出行;b、组织市级大型会议、大型活动及大型公务接待所需车辆一次性派遣三辆以上的;c、公务用车时间在一天以上,或者公务用车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
3.应急用车管理:正常工作时间的应急用车由机关事务科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轮流值班制度,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机关事务科统一安排,编入政府值班表,期间如需动用车辆,必须报当日值班领导同意;如需动用值班车辆以外的应急车辆,需报当日值班领导和分管主任同意。
4.车辆维修保养: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报修审批表》,经机关事务科审核、分管主任批准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
5.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驾驶员需到指定加油站加油,机关事务科根据用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沧州市域内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十五)安全保卫制度
1.外来人员管理:(1)外来人员进入县政府机关大院需持有效证件并说明缘由,由保安人员负责联系相关科室,得到允许并签名登记后方可进入。(2)夜间、节假日期间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县政府机关大院。如确因公务需要,经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3)禁止在办公楼内外大声喧哗、播放音乐等干扰办公秩序的行为,保安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或采取相关措施。
2.车辆管理:(1)持有县委、县政府出入证的车辆方可进入县政府机关大院,并严格按照停车标示线停放,无证车辆一律不得进入;(2)根据工作需要,按年度向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核发《县政府机关车辆通行证》;(3)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要停放在自行车棚内,不得随意停放;(4)装载物品的车辆进入县政府机关大院的,必须由相关科室或单位向门卫出具说明,经保安人员查验后方可进入。
三、工作流程
(一)公文运转流程
上级来文: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红头文件(邮寄件),由机要室负责签收登记,交综合二科登记运转;省政府红头文件(政务内网来文),市政府红头文件(政务外网来文),省、市政府各部门传真件、邮寄件,市政府内部明电,县委机要局来文由综合二科负责签收登记运转。下级来文(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呈报的请示、报告及需印发的公文)由综合一科负责签收把关后,交综合二科登记运转。
1.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红头文件(邮寄件):机要室通过接收邮寄件后,进行登记、编号,交综合二科按照"挂笺→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副主任签批→呈主任阅示(转呈相关科室)→呈有关领导签批→根据领导签批意见转下一环节"的流程进行运转,运转完毕后存档备查。
2.省(市)政府红头文件(电子公文):综合二科通过省政府内网(市政府政务外网)收文后,进行登记、编号,并按照"挂笺→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副主任签批→呈主任阅示(转呈相关科室)→呈有关领导签批→根据领导签批意见转下一环节"的流程进行运转,运转完毕后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