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E市K区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区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工作,根据《K区委 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K区委 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K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出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管理人员指公司的部门正职、副职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第四条 公司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部门,核定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并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部门一般设3-5个,承担任务较重、资产规模较大的,可酌情增加数量,最多不超过8个。
(二)中层管理人员职数以所在单位正式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人数为标准进行核定,具体为:
1.部门人数在5人以内(含5人)的,原则上只设1名正职;部门人数在5至10人(含10人)的,原则上设1正1副;部门人数在10人以上的可适当增加,但不超过1正2副。
2.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人数在50人以内(含50人)的,原则上不超过1正2副;人数在50人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1正3副。
第五条 公司部门设置及中层管理人员职数需报区国资委备案,备案后不得随意增设、废止和变更。
第六条 公司选聘中层管理人员需在备案的职数内进行,不得超职数配备。
第七条 公司可通过内部调整、推选、竞聘上岗、公开遴选及公开招聘等方式选聘中层管理人员,其中通过公开遴选及公开招聘方式选聘中层管理人员参照《E市K区国有企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公司选聘中层管理人员,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任人唯贤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新聘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予以转正。
第十条 公司选聘中层管理人员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 中层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一)身体状况不能胜任岗位工作需要的;
(二)个人提出辞职请求的;
(三)工作期间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四)工作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
(六)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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