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医院医德医风建设管理制度(第5/5页)
4.3.5 如违反医德医风行为属科室行为,责令科室管理责任人在全院中层大会上做深刻检查;情节严重的,免除科室管理责任人职务;没收科室违反医德医风取得的财物。
4.3.6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待岗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或解聘,如给单位造成损失,必须赔偿。
4.4 处理程序
4.4.1 职工违反医德医风行为被发现或投诉后,要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4.4.2 受理举报、投诉后,认为属于违反医德医风行为的,要立即进行调查;属违反医德医风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不属于违反医德医风行为的,要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4.4.3 违反医德医风行为必须接受督察科调查、询问。
4.4.4 处理决定作出后,立即通报公示。
4.4.5 处理决定涉及经济处罚内容的,将处理决定书原件交政工科备案一份,交财务科一份。
4.5 奖惩
4.5.1 职工违反第八条、第九条内容经查证属实,分别给予300~500元处罚(正副职顶格处罚)、1000~2000元处罚(正副职顶格处罚);同时给予举报人300~500元、1000~2000元奖励。如职工违反第十条内容,给予职工相应处理。同时视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1000~2000元奖励。
4.5.2 职工因违反医德医风被通报处理的,根据《X县人民医院医德医风考评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医德医风考评结果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认定为"较差",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不得申报考核年度下一年的职称晋升。
4.6 附则
4.6.1 本办法中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是指虽然发生了违反医德医风的行为,但没有给投诉人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或者不良影响和后果轻微,经积极协调处理,投诉人表示理解和接受。本办法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是指给投诉人造成一定的身体、心理伤害或造成经济方面的损失,引起投诉人强烈不满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影响我院声誉和形象。
4.6.2 下岗培训期间的工资按上级文件及医院相关规定进行支付。下岗人员必须正常出勤,参加单位安排的学习或劳动。
5.附则
本制度由督察科负责解释。
6.参考依据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年6月26日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6.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
6.3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药管理局2012年6月26日发布)
7.附件
无。
上一篇:县人民医院“三基”培训与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