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县行政审批争议会商办法
X县行政审批争议会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审批事项流程优化简化,激励部门敢于创新,勇于担当,及时化解部门之间审批争议,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结合本县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会商内容
(一)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对审批流程、审批范围、审批程序、审批规范、审批材料等方面各部门存在争议,需会商解决的。
(二)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探索精简环节、优化流程、简化材料等方面的创新举措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或与上级部门相关规定不一致,需会商解决的。
二、会商形式
会商采取会议形式。会议由县法制办召集,并确定会商议题和会商单位。会商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法律、技术专业人员参加。
三、会商程序
会商会议由县法制办主持召开,主要程序如下:
(一)会商动议。行政审批相关部门在工作中遇到需要由会商会议解决的问题,需提请会议讨论的,填写《行政审批争议会商申请书》,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提交县法制办。县法制办根据需要决定召开会商会议,确定参会单位,一般包括县审管办、县编委办以及相关部门。如有需要,邀请相关法律、技术专业人员参加。
(二)会商议程。各参会单位针对争议事项充分协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县法制办制作《行政审批争议会商意见书》,载明会商事项、依据和结果,加盖县法制办印章后,发送相关审批管理部门执行;经协调,相关审批管理部门无法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县法制办拟订《行政审批争议会商决定书》,报请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作出决定。
(三)会后落实。各相关审批管理部门依据会商意见书或决定书予以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行政审批会商其他事项,本办法未规定的,可以参照《X县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X政发〔2018〕2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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