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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燃气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14篇(第15/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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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3.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包括集成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八个一律"要求的,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对餐饮企业在高层建筑、地下或半地下空间、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以及《燃气经营企业许可条件评估办法》,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4.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市应急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6.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市商务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8.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福利院、酒店、民宿、农家院等单位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督促指导用气单位定期对管理人员开展燃气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市教委、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应急局、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包括管道气企业入户安检岗和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配送人员接装安检岗在内的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指导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检验、运输、储存、销售、配送、接装、安检等全过程安全负责;切实担负起入户安全检查责任,建立健全送气服务制度,加强对送气和入户安检人员的管理,定期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委、市交通运输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3.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市商务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二)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1.落实专业经营单位主体出资责任,谋划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合理共担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市、区两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积极筹措资金,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统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压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严格履行厂站新改扩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关键技术和设施设备科研攻关。(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3.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用地需要。(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4.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瓶改管"、"气改电",鼓励用电。(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三)持续实施户内燃气设施"6个100%"提升改造

1.加快户内燃气设施"6个100%"提升改造。坚持并完善精准预约、精准施工政企合作机制,聚焦未改造用户和重点整改用户,紧盯无人户、失联户、拒改户,深入推进提升改造攻坚。针对集成灶等改造空间狭小、改造难度大的问题,充分发挥行业专家作用,严格实施统一改造标准,加大技术支持、施工投入和作业人员专业培训,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提升改造任务。(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强化户内燃气设施"6个100%"提升改造质量监管。对项目施工质量以及采购产品质量强化监督管理,压实燃气经营企业及施工单位责任,持续巩固提升改造成果。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市城市管理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委、相关燃气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四)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建设完善智慧燃气平台,加强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市区两级财政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市委网信办、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禁止对没有信息标识的气瓶违规充装,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3.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制度,对购气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和销售气瓶编号、购气时间、用气地点及负责配送、安检人员姓名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及时录入企业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检验、运输、储存、销售、配送、接装、安全检查等全过程跟踪管理,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实行企业合同制管理,确保一线人员稳定。(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五)完善管理制度

1.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积极推进换证工作,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审批,由市级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2.严格执行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市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3.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按国家要求,对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后,依法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六)完善有关法规标准

1.积极参与国家修订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积极参与国家对城镇燃气相关标准规范的修订,及时落实新版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出台相关制度文件,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市城市管理委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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