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管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管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管控工作机制,经研究,确定建立XX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管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县卫生健康局、县委政法委、县委编办、县扶贫开发办、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医保局、县残联。
县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县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办公室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主任、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和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联席会议批准。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沟通。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通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管控工作情况;
(二)研究制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管控工作措施;
(三)研究解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管控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对策措施,上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四)研究决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工作相关的重大事项;
(五)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指导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及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列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召集人审定;
(三)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并上报县政府;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对各镇街工作情况进行联合督导检查;
(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和工作要求,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形成合力,全面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措施。
四、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卫生健康局:做好患者基础信息采集与分类管理,每季度随访时按要求进行危险性评估,并及时向公安、综治部门推送信息。
(二)县委政法委:会同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落实有奖监护等相关政策。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社会治安)评价。
(三)县委编办:负责精神卫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精神卫生机构的职能任务及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机构编制保障。
(四)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各项帮扶政策的争取、落实,并根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发生、发展情况,及时调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档立卡情况。
(五)县公安局:加强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障碍患者的摸排管控,对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发生危险性行为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35条第2款规定的,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依法采取措施实施住院治疗;及时为随监护人来泗、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居家患者办理居住证。
(六)县民政局:负责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相关救助政策落实,特别要做好无近亲属、无居住地流浪乞讨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安置救助工作。
(七)县财政局:负责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核拨以奖代补、兜底救治等有关专项经费,并根据需要增加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工作相关财政投入。
(八)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康复后、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精神病患者就业服务等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精神卫生专业人才培养、引进、招聘等工作。
(九)县医保局:负责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做好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保免缴、免费救治、医保报销等扶助政策落实工作。
(十)县残联:负责精神病人等级评定和发证工作,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精神残疾人预防,引导精神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其他部门:立足部门职责,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相关工作。
附件:XX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管控工作联席
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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