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汇编-15篇(第12/20页)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响应:
(1)省防指发布洪水红色预警信号涉及XX县境内;或州、县气象、水文、水务等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或洪水红色预警涉及XX境内;或经县防指联合会商研判,预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时。
(2)县内重要江河干流发生20年一遇以上洪水;或多条重点中小河流发生10年一遇以上洪水。
(3)县城或其他3个以上乡镇城镇建成区发生中度内涝时。
(4)一般中型水库水电站、重点小型水库水电站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发生垮坝;
②发生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③2座以上出现超设计洪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研判可能发生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5)县内重要江河及重点中小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6)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洪涝灾害需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一次洪涝灾害受灾人口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7)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Ⅱ级风险堰塞湖。
(8)一个乡镇发在特大干旱,或2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9)全县因旱情导致2个乡镇饮水困难,出现严重供水危机,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或受旱区域51%~70%农作物受旱,且旱情呈持续发展态势。
(10)洪水造成境内高速公路和铁路中断5至10处,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或大部分干线公路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2.Ⅱ级响应行动
(1)发生重大级灾害时,乡镇政府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确定灾害级别,县防指迅速将情况上报州防指,并根据事件的类型,县、乡镇级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做出先期处置。
(2)县防指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常务副县长担任的指挥长在指挥部坐镇统一领导指挥并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分管水务的指挥长赴灾区一线负责现场指挥。副指挥长和指挥部成员、有关专家参加会商。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县政府办主任)组织,县气象、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等部门配合,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将灾情通报县防指及各成员单位,并发布汛(旱)情通报;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县水务局局长)组织,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洪水调度、险情分析,并随时收集情况上报县防指;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县应急局局长)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上报和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协调工作,并按规定向州防汛办报告灾情。
(3)视情况按照国家、省、州、县有关规定宣布影响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或向州防指申请,经州政府批准后,进入紧急抗旱期。县防指依法行使权力,并及时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4)按照权限指挥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泄洪可能导致下游设施被冲毁或淹没时,涉及到外州(地区、县市)管理的防洪工程,由县防指报告州防指,并按照州防指指令做好相关工作。
(5)县防指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方指挥部。各受灾乡镇按属地为主的原则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防汛抗旱组织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工作;按照县防指的指令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调拨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灾区稳定。
(6)县防指根据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需要,及时提请州防指请求驻州解放军、武警部队、州消防支队和森林消防支队增援防汛抗旱减灾救灾工作。
(7)县防指组织县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县交通运输局提供运输保障,县应急局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县卫生健康局及时派出医疗队。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8)县政府新闻办、县融媒体中心组织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灾情及各级和社会采取的抗洪抢险、抗旱供水等应急措施。
(9)应急响应过程中,县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定期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及时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部署。
(三)Ⅲ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应急响应:
(1)省防指发布洪水橙色预警信号涉及XX县境内;或州、县气象、水文、水务等部门连续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或洪水橙色预警达2次涉及XX境内;或经县防指联合会商研判,预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时。
(2)县内多条重要江河干流发生10年一遇以上洪水;或多条重点中小河流发生5年一遇以上洪水。
(3)县城或其他3个以上乡镇城镇建成区发生轻度内涝时;或一个乡镇全境或多个乡镇的部分村、组发生较大洪水。
(4)中性水库出现严重险情,一般小(1)型水库水电站垮坝或发生严重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5)1座中型水库水电站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发生严重险情或研判将发生严重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6)县内主要江河及重点中小河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较大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7)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2人以上、5人以下;一次洪涝灾害需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一次洪涝灾害受灾人口5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8)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Ⅲ级风险堰塞湖。
(9)一个乡镇发生严重干旱,或2个以上乡镇集中发生中度干旱。
(10)全县因旱情导致一个乡镇全境或多个乡镇的部分村、组饮水困难,出现较大供水危机,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或受旱区域31%~50%农作物受旱,且旱情呈持续发展态势。
(11)洪水造成境内高速公路和铁路中断1至5处,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或部分干线公路中断,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2.Ⅲ级响应行动
(1)发生较大级灾害时,由乡镇政府将灾情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由县防指组织会商,启动相应县级预案,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同时报告州防指,并按州防指指令做好相关工作。县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灾区指导防汛抗旱工作,乡镇级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做出先期处置。
(2)县防指分管水务工作的指挥长或被授权的副指挥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专家参加,可视灾情提高一个响应级别,并作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受灾乡镇按属地为主的原则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乡镇主要领导按照职责靠前指挥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主持会商;按照相关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
(3)由县防指副指挥长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水利工程调度及抢险救灾相关工作。县防汛办加强值班力量,实行24小时联合值班,密切跟踪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协调工作;适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通报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并按规定向州防汛办报告灾情。
(4)县水务局按照权限做好重点水利工程的调度。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县政府新闻办、县融媒体中心组织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灾情及各级和社会采取的抗洪抢险、抗旱供水等应急措施。
(6)应急响应过程中,县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定期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及时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部署。
(四)Ⅳ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应急响应:
(1)省防指连续发布洪水黄色预警信号3次涉及XX县内;或州、县气象、水文、水务等部门连续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或洪水黄色预警信号3次涉及XX县内;或经县防指联合会商研判,预判可能出现洪涝灾害时。
(2)县内多条重要江河干流发生5年一遇以上洪水;或多条重点中小河流出现重大险情。
(3)1个以上乡镇城镇建成区发生轻度内涝时;或一个乡镇的部分村、组发生大洪水。
(4)一般塘坝、小(2)型水库水电站垮坝或出现险情,或3座小型水库水电站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发生严重险情或研判将发生严重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5)县内主要江河及重点中小河流堤防出现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6)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2人;一次洪涝灾害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00人以上、500人以下;一次洪涝灾害受灾人口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7)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IV级风险堰塞湖。
(8)一个乡镇发生中度干旱,或2个以上乡镇集中发生轻度干旱。
(9)全县因旱情导致一个乡镇多个村、组饮水困难,出现明显供水危机,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影响,或农作物30%以下面积受旱,且旱情呈持续发展态势。
(10)洪水造成部分干线公路中断,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或一个乡镇的大部分县乡公路中断,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2.Ⅳ级响应行动
(1)由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县气象、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受灾乡镇主要领导,按照职责靠前指挥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2)县防汛办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
(3)县水务局按照权限做好重点水利工程的调度。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县防汛办及时将受灾情况及抢险救灾工作措施报县防指指挥长,向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并按规定向州防汛办报告灾情。
(五)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1.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要立即上报,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落实补报详情。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气象干旱信息报送;水务部门负责江河湖库洪水、山洪灾害、洪涝灾害、水利干旱信息报送;住建部门负责城市洪涝灾害、城市干旱、城市供水危机信息报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干旱信息报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污染危机信息报送。其他成员单位级乡镇人民政府按各自的职能职责向县防汛办报送防汛抗旱信息。县防汛办负责收集整理各类险情、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后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州防汛办报送。
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灾情,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报县防汛办。凡较重险情、灾情,需上级支持、指导的,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县防指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和指导。
4.当突发重大洪涝灾情险情时,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县防指及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
5.对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水旱灾害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并协助做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工作。
6.县防汛办接到重大汛情、旱情、灾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可提高响应级别或越级响应,并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州防指。
7.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县防指负责审核发布洪旱灾情和防汛抗旱工作动态;县防汛办负责发布水旱灾情;县水务局负责发布水情、旱情;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全县气象情况。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
(六)指挥和调度
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组织会商研判,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遇重大级以上险情灾情,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议或专题组织会商,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分析险情灾情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防汛抗旱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发布紧急通知,督促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必要时,报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抢险救灾工作;视汛情旱情应对需要,按相关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及时向州防指和州政府申请进入紧急抗旱期,县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应急响应及动员令。
3.当气象部门发布重特大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预警涉及XX县境内,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时,按照《XX县重特大暴雨预报预警信息处置工作方案》及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行动进行处置。当县内出现重特大洪涝灾害或重特大工程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时,涉及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政府及时发布停课、停工、停市、停运、停航和关停旅游景区等公告,并立即报告州政府和州防指。
4.县防指负责县内重要江河及重点中小河流、重要湖泊、重要水库、重点防洪城市等重大水利水电、防洪工程超设计标准洪水调度;督促指导各乡镇、各相关单位做好设计标准内洪水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水务部门负责。必要时上级防指可直接调度。
5.县防指根据灾情、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必要时,提请州政府协调驻州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森林消防、专业抢险力量参与险情抢护、应急救援。县财政局做好抗洪救灾资金调度。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度。
6.因水旱灾害而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县、乡镇两级要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蔓延。
(七)抢险救灾
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事发地乡镇、村要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县防指或有关部门指挥决策,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处置较大以上险情时,在县防指统一指挥下,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3.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州政府协调驻州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森林消防、专业抢险力量支援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八)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县、乡镇、村三级要高度重视抢险救灾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各级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要采取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安全。
3.出现水旱灾害后,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及环保、水务、卫健等部门要按照县政府和县防指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做好饮用水源的监测,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出现水旱灾害后,卫健部门加强灾区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调度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九)紧急管控与社会动员
1.出现重大水旱灾害后,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请县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管控,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2.各级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要靠前指挥,必要时,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十)应急结束
1.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县防指依法宣布响应终止并向社会公布。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和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终止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3.紧急处置工作终止后,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组织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组织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五、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县委网信办协调移动、联通、电信、铁塔等通信运营企业,优先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信息畅通。水库水电站、堤防、水闸等管理单位应配备必要通信设施。
2.出现突发事件后,县委网信办以及通信运营企业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3.在紧急情况下,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微信、抖音等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二)技术保障
1.加强防汛抗旱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大县防汛办能力建设的各项投入,构建适应现代化、数字化需求的应急指挥中心,提升全县防汛抗旱和应急处置能力。
2.县水务局承担防汛抗旱抢险及洪水预警预报技术支撑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县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信息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
3.县水务局建立县级防汛抗旱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县防指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三)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武警部队、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民兵队伍及社会抢险力量等组成。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XX供电局、县委网信办及通信企业等部门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各级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工作。
2.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消防、预备役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调动。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商调动。
(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3.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2)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群众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抗旱机具维修保养、抗旱物资供给(租赁、销售)、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四)供电保障
县发展改革局、XX供电局应建立防汛抗旱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负责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五)供水保障
加强和完善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自来水公司负责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应急保障临时供水及供水设施的抢修、恢复。
(六)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XX公路局、昆铁XX站按职责负责抢险救援道路的保通,落实隐患排查,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机械设备的调配。
(七)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因灾导致受伤人员的救治和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进行防疫、消毒、紧急救治等工作。
(八)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水旱灾区和临时避险转移安置点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九)物资保障
1.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发展改革局、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装备,加强消防队及站点冲锋舟(皮划艇)、干式水域救援服等抢险装备配备。其他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及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物资及设备。
2.物资储备
(1)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进行补充储备,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2)县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较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应急需要。
(3)县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为: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材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及定额,根据相关规定及各级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5)干旱频繁发生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缺水集镇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严重缺水的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3.物资管理调拨
(1)县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应急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县发展改革局进行调拨。
(2)水务部门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水务局提出申请,由县水务局进行调拨。
(十)资金保障
县财政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防汛、抗旱资金,并积极争取国家、省级相关部门的补助资金,用于遭受水旱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补助和抗旱补助以及防汛抗旱的业务培训、宣传、能力建设、应急演练等工作支出。各级应当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防汛抗旱资金。
(十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1.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及各类新媒体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深入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大力宣传先进模范和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参与防汛抗旱工作的良好氛围。
2.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落实培训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定期不定期组织责任人、管理人员、成员单位人员等开展防汛抗旱培训。县防指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村、组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课程规范合理、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每年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适时组织开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演练。各级各部门在组织开展演练时,应注重统筹协调和部门联动,每年汛前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演练。所有水库水电站、在建涉水工程、山洪灾害危险区每年应组织专项演练。演练要突出实战性实效性,针对全县范围内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灾情,组织相关责任人、受威胁群众、抢险救援队伍等广泛参与,充分考虑夜间、强降雨、涨水、交通通信电力中断等因素,涵盖监测预警、工程调度、转移安置、抢险处置、救援等内容。
六、后期处置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调查评估、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后期处置工作。
(一)救灾
1.县防指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灾害救助过度期满后,生活仍然存在困难的受灾群众由县民政局分类分层给予社会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