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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全套机关制度汇编(第4/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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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天及以内由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报告局分管领导;2-3天由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意见,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意见,局分管领导审核,报请局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九)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按照程序报批后,需及时将《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送局办公室备案。

(十)机关工作人员假期结束返回单位工作后,应及时到局办公室签字销假;请假期满因故不能正常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同请假。

(十一)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申请的,可口头并通过短信、微信请假,事后应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又未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十二)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请休假程序参照机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执行,并需明确临时主持工作负责同志。

三、外出报告程序

(十三)机关工作人员离开本市(不含县区),须履行报告手续。报告内容需注明离开本市事由、时间、回XX时间等内容:

1、局党政主要领导离开本市,按照市委规定执行。

2、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离开本市,应向局党政主要领导报告。

3、机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应向局分管领导和局党政主要领导报告。

4、机关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离开本市,应向本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十四)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应向局分管领导和局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并明确临时主持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名单;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离开本市,应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局分管领导报告。

机关工作人员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报告信息应及时转局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备案,并注明已按程序报告。

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工作日期间离开局机关外出参会或办事,应事先告知局办公室。

四、相关事宜

(十五)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上级和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十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七)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XX市医保局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医保局网站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局网站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医保网和XX医保局信息公开网的管理、维护及信息的采集、提供、编辑、审核、发布、更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局网站公开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四条局办公室为局网站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管,认真做好网站信息的录入、发布、更新与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各科室、单位分别负责与其工作职责相关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与提供,所有信息必须严格执行审查程序。

第六条各科室、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积极主动地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准确性,提升信息发布的深度和广度。

第七条各科室、单位负责人须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重大事项或不能确定是否涉密事项须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信息审核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局党组工作思路和决议、要求,数据、事实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涉及保密事宜,文字表述、逻辑关系是否清晰等。

第八条局网站发布的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提供科室、单位应当会同局办公室及时予以更新。发现信息差错的,信息提供科室、单位应会同局办公室在第一时间予以更正。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网站涉及县区的栏目和内容,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县区医保局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导致信息发布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科室、单位或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市医保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医保局政府信息,履行对医保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医保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医保局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医保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承担市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主动公开信息维护更新及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工作;编制市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主动向局办公室提供医保政务信息,同时负责本科室(单位)产生政府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五条市医保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市医保局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

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市医保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市医保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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