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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全套机关制度汇编(第7/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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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局医保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保密办)牵头组织有关科室(单位)开展。

第五条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五)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七条对拟公开医保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依照以下程序: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单位)经办人提出公开类型、不公开理由,密级、定密依据、保密期限,是否属规范性文件等初步意见,科室(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由局保密办提出审核审查意见;

(三)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八条两个(含)以上科室(单位)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信息,应由主办的科室(单位)会同会办科室(单位)进行审查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以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局保密办协助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需报上级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科室(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上级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局保密办负责抓好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若发现未履行保密审查或执行情况不力的,有权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医保局舆情应对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保舆情的及时监测、有效引导,积极化解医保舆情危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保舆情是指关于全市医保项目建设、医保改革、重点医保工作和医保管理及其它涉及医保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第三条医保舆情应对处置工作遵循"应对及时、主动澄清、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强化事件的权威报道和快速反应能力,做好热点敏感问题、突发事件的处理和舆论引导工作。

第二章应对处置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四条密切关注主流媒体报道。对中央广播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主要媒体,人民网、新华网等主流网络媒体,中国医保报、人民长江报等行业主流媒体,安徽日报、安徽广播电视台、中安在线、新安晚报等省级媒体,XX电视台、XX日报、皖江晚报等本地媒体涉及医保方面的报道,及时全面收集汇总,建立台账。

第五条实时、定时监测医保舆情事件。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为实时监测时段,每个工作日以及非工作日选择相应时间节点为定点监测时段。重大舆情事件发生期,加大实时、定时监测频次,确保各类医保舆情事件得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第六条关注网络医保舆情。对新浪、腾讯、搜狐等全国性门户网站、各类主流微信微博公众号、BBS论坛等,加强涉及医保方面的舆情监测。

第七条突发事件监测。当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时,组织对舆情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及时、全面掌握与该事件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给决策者在较短时间内做出正确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第八条及时分级应对处置医保舆情。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发现重大医保舆情事件,第一时间上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根据重要程度上报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局办公室监测发现医保舆情后,第一时间通知各相关科室(单位)。各科室(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处置、迅速回应。

(一)特别重大医保舆情。根据需要,由局党组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请示和汇报,局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单位)开展应急工作(应在2个小时内予以回应)。

(二)重大或较大医保舆情。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局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单位)开展应急工作(应在4个小时内予以回应)。

(三)一般医保舆情。经局办公室请示,由局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单位)开展应急工作(应在8个小时内予以回应)。

第九条遇重大涉及医保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和公众性事件,立即组建由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局分管负责同志、局办公室和相关科室(单位)为成员的专门处置机构,制定应对预案。按照报事实、慎报原因、再报进展"的要求,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微信微博等途径及时回应,必要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经市委宣传部同意,由局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权威消息,向公众澄清事实,积极加强正面引导,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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