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全套机关制度汇编(第5/16页)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市医保局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领导人情况:包括领导姓名、职责分工、分管部门等;
(二)机构设置情况:包括单位职能、地址、邮编、联系方式,内设机构及直属机构职能、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行政职权情况:包括行政职权总目录,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情况等;
(四)医保目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
(五)医保政策:国家、省、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六)办事指南:包括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的受理部门、地点、内容、依据、条件、材料、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办理时间、咨询电话及投诉方式;
(七)本部门工作动态:包括单位举办的重要活动、召开的会议、日常重要工作等信息;
(八)规划计划情况:包括长远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等;
(九)人事信息:包括人员任用、调整,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考、录用等信息。
(十)财务信息:包括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使用,专项资金使用等信息;
(十一)招标采购信息:包括招标采购制度,招标、中标信息等;
(十二)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下列事项免予公开:
(一)市医保局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
(二)与医保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第十条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
第十一条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医保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前,由局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经保密审核后上网公开。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医保政务信息,由相关科室、事业单位形成书面信息,呈报分管领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并签字,然后报局办公室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医保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市医保局门户网站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二)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
(三)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电子屏、办事指南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的申请,然后转交相关科室(单位)提出办理意见、呈报主要领导签署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十六条局办公室应会同有关科室(单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市医保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保障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局政务公开各相关科室(单位)。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本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局政务公开考核小组主要由局机关各科室抽调人员组成。
第四条考核内容
(一)局机关各科室(单位)编制、报送本单位公开的政务信息情况;
(二)维护、更新、发布的政务信息情况;
(三)对局机关科室(单位)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情况;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务信息情况;
(五)协调确认局机关科室(单位)要公开的涉及其他
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务信息公开有关事宜的情况。
第五条考核的形式和方法
(一)日常检查。针对考核内容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填写考核情况记录,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季度检查。每季度针对考核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统计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内容、数量,并进行季度通报和整改。
(三)年终考核。各科室(单位)对本单位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做好自检自查,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底前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小组综合日常检查、季度检查、单位自查的检查考核情况,提出评定意见,并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六条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评定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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