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教育培训制度3篇
干部教育培训制度3篇
干部教育培训制度范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二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四条 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六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七条 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八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县内培训与县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条 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树立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二条 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 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第十五条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 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七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章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一条 全体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纪检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市环境保护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范文(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局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秩序,根据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本领、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为主导,以建设效能型机关和培养学习型人才为主线,不断提高环保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环保业务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干部队伍。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改革创新,学以致用、注重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公共管理、环保专业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特需专业知识等内容。
第五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主要任务是机关公务员培训、环境监测人员培训、环境监察人员培训、环境影响评价人员培训、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第六条 局机关办公室归口管理并组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 局机关办公室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认真制定县局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积极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第八条 承担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任务的有关科(室)、单位要认真制定教学计划,根据教学需要选配教员,认真组织教学,保证教育培训质量。
第九条 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考勤制度。因公外出、学习、开会、出差等,应提前向局机关办公室请假。无故不参加培训的,视为缺勤。
第十条 局机关办公室具体负责机,干部教育培训的考勤工作,每季度通报一次考勤情况。并将考勤作为年度考核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职业学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大力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进一步推进我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学校发展的战略布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领导意识、提高领导能力为重点,培养造就信念坚定、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为师生服务的好干部,为学院发展建设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干部队伍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将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层以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由学院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全校中层以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干部的选派及校内培训等。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培训类型及要求
第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学校中层以上干部。
第八条 中层以上干部应当根据要求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二)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
(三)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后的上岗培训;
(四)在岗期间的岗位培训;
(五)与从事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相关的专门业务培训;
(六)出国(境)培训;
(七)其他培训。
第九条 按照干部培养选拔和管理的要求,中层以上干部必须按照计划和要求参加培训,同时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参加校内组织的各类培训。培训时间每5年累计在3个月或550学时以上。
第四章 培训内容与方式
第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脱产培训、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在岗培训、网络培训和在职自学等制度。学校为干部参加学习和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应当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内容,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保证隔周1次集体学习研讨。
第十三条 干部在岗培训一般以开办各类短期培训为主;同时,结合实际需要适时开办各类专题讲座或辅导报告。
第十四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制度,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干部网络培训体系。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用好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
第十五条 干部在职期间应结合自身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自学。可根据工作岗位能力素质的要求和自身需要,制定个人在职自学。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期间,接受各培训机构的管理。参加脱产培训的干部,培训期满,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考核,考核结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认定。
第十七条 干部在岗培训期间,需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和部署,合理安排好所承担的工作或授课任务,保证集中学习培训的时间。参加在岗培训的干部,培训结束后,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考核。
第十八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学校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六章 干部教育培训纪律
第二十条 参加培训的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相关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二十一条 经校党委或组织部确定,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宣传统战部应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用于学校党委举办培训班及选派干部参加各类学习、培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审核,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包括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所需的培训费、教材费、交通费、考察费、住宿费;包括学校举办短期培训班所需资料费、聘请教师课时费、参观考察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干部在参加脱产学习、培训期间,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