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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材料(5篇)(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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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与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交换公务用车注册、变更、转移、注销等相关信息。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六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指派单位司勤人员长期为领导干部驾驶私车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因工作变动擅自带走车辆的,或者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未按规定实行公务用车标识化、平台化、信息化管理的;

(十)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xx《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二十九条各镇(开发区、街道)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商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和区财政局承担。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20xx年xx月xx日印发的《xx区区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x办发〔20xx〕xxx号)同时废止。

公务用车使用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x单位因公用车管理,严格控制用车范围,节俭办公,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所指因公用车主要分为使用公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租车服务。

第二条综合办公室为因公用车管理部门,负责因公用车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第三条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应坚持工作为主、急需优先、统筹兼顾的原则,由综合办公室依据相关制度规定进行集中管理、统筹调配、合理使用、提高效率,确保公务车辆运行安全。

第三条使用条件:

(一)使用公车。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务活动、紧急公务需要,报送机要文件、财务报表,参加会议等,出行单程距离xx公里以上的,准予申请使用公车,驾驶员由用车部门自行协调解决。因工作原因当日无法将公车交回单位的,须报主要领导同意。

(二)申请乘坐出租车。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乘坐出租车:因公外出公车保障无法满足需要的;经批准加班至晚xx:xx后回家的;组织各类培训会议等需要携带大量文件资料的;财务人员前往银行等部门办理现金业务;工作人员前往有关部门办理急事、特事或参加紧急会议的;出现其他需乘坐出租车或使用私家车情况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非紧急公务外出或单程距离xx公里以内的,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使用x单位统一办理的公交一卡通。

(四)租车服务。承接项目需到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踏勘评审核查验收;走访调研相关单位或有关单位路途较远的;公车保障不能满足需要的。

第四条因公用车使用程序

提出申请、审批使用、登记(交车)等。使用公车实行"先审批后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严格履行车辆使用审批手续。用车部门申请公务车辆必须填写x公务用车审批单,详细注明用车事由、用车时间、用车前往目的地、乘车人员数量,部门负责人及x签字确认后报综合办公室。办公室将按照优远、优急、优重的原则进行优先派遣车辆,安排公务用车,并对派遣车辆出行做好登记。紧急情况下,来不急填写或无法填写上报用车审批单的,可由用车部分负责人经x同意后先口头告知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后派遣保障车辆,并在任务完成后及时补办用车审批单。涉及租车的部门须在用车前至少x个工作日提交申请并填写租车使用登记表。

第五条

驾驶人员需签订《安全驾驶车辆责任书》交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出辆管理

综合办公室派出公务车辆后,公务车辆的管理权同步移交给用车部门,公车实行定点加油,由办公室车管人员或用车部门驾驶员使用油卡在固定地点加油,如不在定点处加油,不予报销。

(一)车辆在行车时应带齐所有交通部门备查的证件。驾驶员驾车必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法规和x相关规章制度,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检查,维护交通秩序,谦虚谨慎,文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

(二)驾驶人员要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时间和目的地行驶。不得途中办理与出车任务无关事项,要按照工作需求及规定路线完成出车任务,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公务车辆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如果需要长时间等待,驾驶人员必须将公务车辆停放到安全的区域;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或私自动用公务车辆。

(三)用车人应爱惜公务车辆,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四)法定的节假日、休息日或无出车任务时,车辆应停放在租用的停车位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私用。

(五)综合办公室负责车辆检修、保养、违章处理等工作。公务车辆返回单位后,用车部门人员或驾驶人员要将公务车辆停放到停车场,检查车辆运行情况,准确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中的有关内容,及时交到综合办公室后勤岗位人员进行备案。

第七条车辆停放

(一)公务用车应停放在x停车场。

(二)公务车辆返回停车场后,用车部门驾驶员必须将公务车辆钥匙及时交由综合办公室统一保管,并签字确认。

(三)办公室根据公务用车审批单,向用车部门驾驶员发放车辆钥匙,在车辆使用登记本中做好登记,签名确认。

第八条车辆维修

(一)综合办公室车管人员定期检查了解公务车辆运行情况,发现有车辆故障或行车隐患,无法处理的,必须填写车辆送修单,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车管人员送指定修理厂家进行维修。

(二)用车部门驾驶员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公务车辆有故障或行车隐患时,应立即停车检查,查明车辆故障程度或隐患大小,如暂时不影响行车安全的,等车辆返回后,向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车管人员负责处理;如发现车辆故障或隐患可能影响行车安全,需要立即送厂修理的,用车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与办公室车管人员联系,办公室安排指定维修厂家进行现场救援。

(三)公务车辆维修过程中,维修厂家现场检查故障部位,列出维修清单后,用车部门驾驶员或送修人员需将维修项目及清单报办公室车管人员,确需对故障以外项目进行维修保养时,必须经办公室同意或签字确认,方可安排。

(四)公务车辆维修后,接车人员要认真检查修理项目是否全部完成,是否达到合格要求,相关维修单据接车后要及时上交办公室车管人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车辆日常保养

(一)综合办公室车管人员每天要对公务车辆进行检查并记录,对车辆进行日常保养,及时清洁车辆,确保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二)车辆证件的办理和保管。由办公室车管人员统一办理车辆年检手续及车证,缴纳路桥费、车船使用税、车辆保险等费用;以上证件由本车司机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转借他人。

第十条车管人员职责

(一)加强行车安全和保密纪律教育,组织签订驾驶员协议的人员学习交通法规、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驾驶员业务技能。

(二)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管理,每月至少全面抽查一次车辆运行、停放和日常保养情况,消除不安全因素。每次检查均要做好书面记录,作为年度安全绩效考核的依据。

(三)认真做好单车成本核算,记录汽车维修、燃料费、路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开支情况,建立车辆单车管理档案。

(四)车管人员应实时掌握车辆在位情况,统一做好车辆派遣工作。

(五)车管人员要完善公务车辆应急管理机制,确保在特别紧急情况下能够派出车、派出人,不误事、不漏事。

第十一条管理要求

(一)严格公务车辆管理。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期间喝酒和酒后驾驶公务车辆。

(二)驾驶人员应文明驾驶公务车辆,在安全的速度下驾驶车辆,不开野蛮车、斗气车。同时,要爱护公务车辆,保持车辆内部干净整洁、卫生,保存并交接好公务车辆的行驶证、油卡、速通卡等行车必需物品。

第十二条车辆产生费用报销范围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公车的保险、年检和油料公用,统一办理因公用车产生的路桥、停车等各类经费报销。其他费用自理。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办理租车、公交一卡通使用经费审批,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第十三条违章处理

(一)因公用车出现的违章罚款,由当事人负责处理有关费用,x个月内自行完成交通违章处理;如出现车辆损坏的,驾驶人须负担全部损失。

(二)因公用车过程中出现无照驾驶、酒后驾驶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行为或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车人或借车人承担。涉及违纪或犯罪行为的,将全力配合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处理。

(三)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及时报案外,须第一时间与秘书处综合办公室负责人联系,并通知保险公司协助办理责任认定等工作,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主要领导。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x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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