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客商授信管理办法
×集团客商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针对×集团公司业务中赊销及预付授信的交易情况,为规范公司业务开展,建立和完善客商授信管理制度,保障资金安全流转和授信交易业务正常运转,防范公司坏账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一)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公司为促进销售和利润增长,或为保证资源供应和降低采购成本,以及为开发新的客商等,给予客商一定的赊销或预付额度。(二)本办法所称的授信额度是指给予客商赊销或预付的具体额度及期限:1.额度:给予客商赊销或预付款金额的上限;2.期限:基于合同约定,物权已转移至客商及客商已取得物权转移凭证后(或完成交付后),给予客商延期付款的期限;或物权转移至公司或公司取得物权转移凭证前(或完成交付前),提前支付客商货款的期限。(三)本办法所称授信管理是指为规避授信业务导致的信用风险而构建的授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公司授信管理办法的制定、维护、执行;-2-2.客商资信情况调查及信用档案建设、维护;3.在授信业务开展中跟踪监控授信管理实施情况。(四)本办法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将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五)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集团风控部备案。第二章授信管理工作职责第四条×集团×部作为集团授信管理牵头部门,集团财务部、运营管理部协助,主要负责以下事项:(一)会同×集团财务部、运营管理部拟订、修改集团授信管理制度,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二)执行授信管理制度;(三)指导各子公司建立健全客户信用档案,制定授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对集团授信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开展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授信业务审核,建立集团授信业务管理台账,跟进逾期业务-3-处理;(五)会同集团纪检监察室对各子公司授信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六)协助集团公司领导协调平衡授信管理与完成公司业务目标之间的关系;(七)审核子公司年度预算授信总额。第五条集团各子公司作为授信管理办法的主要执行机构,负责以下事项:(一)严格执行集团制定的授信管理办法;(二)根据公司情况制定本公司授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组织协调公司下属各业务部门、各级分(子)公司搜集和维护客商信息,监督管理客商资信情况变化;(四)开展本公司日常授信业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1.调查研究客商资信情况,建立健全客商信用档案;2.在进行授信业务审批前将相关授信业务资料报集团风控审计部备案;3.及时跟进授信业务开展情况,对客商需求变动和授信风险进行处理。(五)根据本公司授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与客商签订、履行业务合同;(六)负责往来款项的对账处理和账目分析;在授信额度范围内根据业务合同催收账款;当客商信用使用超过授信余额时,-4-停止授信工作;对于合同逾期账款,采取法律手段等方式进行清收,并将客商资信情况记入信用档案;(七)及时与集团风控审计部沟通,按期报告授信业务开展及授信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确保授信安全;(八)集团要求的其他授信业务管理事项。第六条集团纪检监察室作为集团授信管理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以下事项:(一)对集团授信管理办法执行缺陷提出改进意见;(二)检查监督集团及各子公司授信管理办法执行情况;(三)对未严格执行授信管理办法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第三章客商信用管理第七条客商信用档案管理:(一)集团应建立统一的客商授信额度大数据系统,实现客商授信额度、客商额度使用情况等的动态管理及客商风险自动预警;(二)各子公司负责建立客商信用档案,审核评判客商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客商信用档案应当包含客商基本信息、经营状况、资产及负债情况、客商信用交易记录、客商授信额度使用情况等内容;(三)客商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各子公司须根据授信期限内客商授信额度使用情况修改维护客商信用档案;-5-(四)各子公司根据客商上一授信期限内客商销售额、采购额、供应额等指标或有关信息,对客商进行整体分析和评价,确定优质客商,记入客商信用档案。第八条客商资信情况调查:(一)各子公司须对客商资信情况开展全面调查并计入信用档案,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客商公司所有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基本信息及诚信信息(上市公司实际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及诚信信息);2.客商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规模、性质、营业年限等基本情况;3.客商公司的股权结构、征信信息、基本财务信息、资产实际情况等;4.客商公司的业务模式、市场占有程度、专业化能力、经营稳定性、业务人员能力等业务经营情况;5.客商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授信及用信情况。(二)各子公司开展客商资信调查还须查明客商履约保障能力,即是否拥可提供资产抵押、权利质押的保障能力或其他担保形式的保障条件。第四章授信额度第九条集团本部、各子公司授信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6-(一)各子公司应根据预算,确定年度预算授信总额;(二)遵循审慎性原则,各子公司应在获批的授信总额度下尽量压缩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三)履约为授信额度使用的必要条件,即当客商出现违约情形时,立即冻结授信余额,在履约完成前不授予新的额度,如有特殊情况须继续授信的应报集团批准;(四)根据客商资信情况、合作业务模式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并根据履约情况调整授信额度;(五)各子公司在年度任一时点的授信额度使用不得突破子公司年度预算授信总额,当使用额度达到子公司年度预算授信总额时,须立即停止增加授信,直至有足够的授信额度被收回。授信额度的使用涉及到预付款项支付的,要纳入年度、月度资金预算管理,超过资金预算的支付事项,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履行预算调整审批流程;(六)各子公司对客商的实际用信额度不得突破给予该客商的授信额度,同时用信期限不得超过180天;(七)同授信客商同时开展多项业务的,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商的实际资金周转情况、业务量和还款能力,明确每项业务的授信额度,分项管理;(八)因实际业务需求,多家子公司申请对同一客商进行授信的,在该客商授信额度下进行分解;(九)遵循效率优先原则,授信额度资源配置应向优质客商-7-和收益率高的业务倾斜,并逐步减少和停止战略贡献度低、无发展前景、风险程度高、收益率低的授信额度投入。第十条给予客商授信待遇的额度一般不得超过客商经审计确定的净资产总额的50%与客商实缴注册资本两者中较低值,同时根据客商公司性质,按照以下方式执行:(一)央企、省内大一型国有企业、主板上市国有企业:授信额度可根据资信情况及实际履约保障在3000万元以下确定;(二)其他大型国有企业、主板上市民营企业:授信额度可根据资信情况及实际履约保障在2000万元以下确定;(三)中小微型国有企业和其他民营企业:上年度净利润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信额度可根据资信情况及实际履约保障在1000万元以下确定;上年度净利润在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授信额度控制在500万元以下;(四)对于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不给予授信,确有特殊情况,须报集团公司批准;(五)给予中小微型民营企业授信的,除要求足值履约保障措施外,其前两位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还须就授信额度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六)基于业务运行需要,须突破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用信期限或第十条规定的授信额度的,须报请集团审批;(七)集团所属重要子企业对单一客商授信额度超过3000万元的、其他子企业对单一客商授信超过额度2000万元的,须-8-报请集团审批。第五章授信管理第十一条各子公司按本办法额度要求,根据客商性质,在规定授信额度下自主审批进行。开展授信业务前须将相关资料报集团风控审计部备案。第十二条授信工作开展须以真实贸易为基础,禁止为任何虚假贸易以及纯粹为扩大规模而进行的"过单"贸易提供授信。第十三条各子公司对同一客商原则上只授予赊销或预付一种授信,对单一客商不得同时使用两种授信方式。第十四条授信可适用于第一次开展业务合作的新客商,给予新客商授信的报集团风控审计部备案。第十五条客商资信情况调查是给予客商授信的前置条件,各子公司在按本办法要求完成客商资信情况调查,建立或维护客商资信档案后方可开展审批工作。第十六条各子公司授信业务承办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法务部门根据客商资信调查结果,提出授信额度建议方案。授信额度及期限建议须根据客商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客商上一年度业绩及资金流情况和客商实际授信需求;(二)客商银行资信情况;(三)授信业务预计业务量及预期盈利情况;-9-(四)客商业务资金周转能力及偿债能力;(五)客商履约保证能力;(六)客商对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业务资金给付的历史记录;(七)客商诉讼情况。第十七条各子公司开展授信业务开展须完善以下材料:(一)客商授信额度申请及资信调查情况;(二)业务分析意见,包括业务模式、业务预计总量、授信额度、授信期限、风险控制措施、业务预期盈利情况等;(三)客商资产、财务情况资料,如客商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四)客商履约保证情况资料;(五)其他开展授信业务所需资料。第十八条各子公司开展授信业务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严禁未经审批开展授信业务,严禁未经集团批准超出授信期限开展授信业务。第十九条各子公司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工作需要,通过实施细则对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需要特别审批和不允许授信的客商作出明确规定,并报集团批准。第二十条同一客商的相同性质业务仅可在集团系统取得一次授信,即某一子公司给予客商授信后,其他子公司不得就相同性质业务再次给予该客商授信。同一客商已就某一类业务取得集团授信后,因其他业务需要-10-再次给予授信的,须报集团公司批准。已获集团授信客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公司在集团授信业务中视为同一客商,相同业务不再给予其授信,其他业务需要给予授信的,须报集团公司批准。第二十一条与客商开展授信业务后,各子公司要做好授信业务管理工作:(一)对授信业务产生的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建立应收、预付业务合同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二)本着"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授信业务责任人,对授信业务合同中约定的对账、收款、收货日期进行跟踪,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对账、收款、收货;(三)授信业务执行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定期与授信客商对账,做好对账单据资料的整理保存,根据履约情况提请是否中止授信业务,降低违约风险;(四)各子公司的财务部门须按月对应收、预付款项进行定期账目分析,详细反映各客商应收、预付款项的增减变动、余额等,及时跟进各客商授信业务履行情况,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与业务部门沟通,必要时可向集团汇报,避免坏账风险。第二十二条客商在授信业务期间出现如下事项的,集团及各子公司应重新评价客商资信情况,对客商授信作出相应调整,缩短授信期限,减少或取消授信额度,并报集团风控审计部备案:(一)客商所在地域或所处行业发生重大金融风险或行业风-11-险;(二)客商出现经营危机或流动性风险;(三)市场发生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变化;(四)市场价格发生剧烈动荡,业务风险陡然增加;(五)客商可能出现兼并、收购、分立、合并、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终止等重大体制变革;(六)客商可能对外进行重大投资;(七)客商出现重大法律诉讼,影响客商履约能力;(八)客商出现重大对外担保,影响客商履约能力;(九)客商核心高管人员发生重大变动;(十)其他应调整授信额度的情况。第二十三条如客商在授信期限到期后发生逾期付款或逾期交货行为,则各子公司要立即终止客商授信,及时催收货款或催交货物,将该授信业务列入逾期业务清单,并报集团风控审计部备案。同时要求客商制定还款或交货计划,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对账,获取发票、书面对账单等债权确认资料,法务风控部门要对此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事务提供专业支持。若逾期违约须通过诉讼解决,应向客商追索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利息和因其违约所造成损失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第二十四条出现逾期情况的客商将视为失信客商,列入集团授信业务黑名单,其逾期情况将通报集团及各子公司。记入黑-12-名单的客商,义务履行完毕前不得给予其授信待遇,同时根据义务履行情况在其义务履行完毕后明确禁止合作期限,禁止合作期内集团各子公司均不得给予其授信待遇。第二十五条集团授信业务开展必须严格执行授信额度和授信管理要求,对因执行不严,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引发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的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负责人要严格责任倒查,问责处理。第二十六条各子公司在遵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授信业务时,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等原则,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履行主体责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业务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相关人员按工作职责承担责任。因不履职尽责导致授信业务风险,按相关规定追责问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风控审计部制定,解释权归集团审计部。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集团客商授信额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