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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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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X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优化资产配置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综合事务部是公司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限额以下资产的购置、保管、维修、报废、清查等工作;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购置、计价、折旧、年度盘点、报废核销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及其分类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列为固定资产。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类按国家相关行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六条 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和方法: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其购入价格加上由集团公司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运输途中保险费及其他附加费用计价;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账目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集团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现行市场价格计算。

第七条 集团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八条 集团公司可依法依规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应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置

第九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的年度预算应包括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预算。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见附表2),按程序报批,并按下列程序核准:

1、列入年度预算内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程序由财务部门、综合事务部、申请部门的分管领导共同审批,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批准;5000元至3万元(不含)由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核批后,由总经理批准;3万元及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2、凡预算外购置固定资产,3万元及以下的一律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3万元以上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原则上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购置,或经综合事务部指定规格、型号后,由申请部门自行购置。

第十一条 限额以上大额固定资产的采购,应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成立采购小组,采取公开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综合选定供应商。

第十二条 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经确定规格、型号后,外出采购询价时要求至少询价3家,从报价最低处购置。零散的办公家具、电脑打印设备等小额固定资产购置,如从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处购买,应在京东、天猫等B2C网络商城查询税后报价,原则上采购价不能超过网络报价的10%。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综合事务部统一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分类,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并详细登记,填写《固定资产台账表》。(附件2)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应根据固定资产实物的增减(购置、报废、盘盈、盘亏、毁损等)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修理由各使用部门负责。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落实到人。

第六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六条 公司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范围和折旧年限按国家规定范围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下称直线法)。净残值率按5%计算。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十八条 直线法的折旧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二)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三)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值×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2。

第七章 固定资产报废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报废固定资产应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附表3),经集团公司综合事务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鉴定并签署意见后按购置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转呈有关领导批准报废。如国资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一)使用年限过长,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

(二)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三)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

(四)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维修费用小于净值的固定资产不予报废。

第二十二条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明固定资产报废认定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三)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八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综合事务部和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至少年终清查一次),固定资产清查主要是通过对固定资产实物盘点进行帐物核对,以便真实地反映其实有数量和分布情况。如有盘盈盘亏还应查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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