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调配工作规定(试行)
人事调配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学院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队伍结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人事处为人事调配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原则及范围
第三条人事调配原则
(一)坚持编制管理、计划调配、统筹安排的原则。人事调配要根据学院事业的发展要求,结合学科建设,突出重点,保证急需,合理配置。
(二)坚持专业对口,人尽其才、调剂余缺、合理流动的原则。不断充实教学科研第一线,精简机关和其他非教学人员。
(三)坚持民主集中、依法办事的原则。人事调配要充分听取和尊重职能部门的意见,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凡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人事调配,个人和部门必须服从。
(四)坚持人事回避制度。在讨论自己亲属的调配工作时,有关人员应按规定回避。干部职工(教师除外)属于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能安排在同一部门工作。
(五)见习期未满或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调动。
第四条人事调配范围
人事调配是指在我院出现调动、退休、离职等情况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人事调配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学院内调配的审批权限
(一)处、科级干部跨部门调整,由学院领导班子审批。
(二)因工作需要,需对本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内部调整的,若没有改变其编制属性,由本部门领导研究决定后,报人事处备案;若需改变其编制属性的,由本部门签署调整意见后,院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三)个人要求跨部门调整工作岗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和接收部门签署意见后,院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四)因学院内机构改革而进行调整的人员,由人事处根据学院机构改革要求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人事调配手续。
(五)待聘人员要求安置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接收部门签署意见后,院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六)退休人员由院长审批,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学院外调配的审批权限
(一)各类人员的调进(接收)、调出均由学院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院长审批。
(二)教职工因出国定居、学习或辞职等而办理离职手续的,院长审批。
第四章人员调出(辞职)的审批及程序
第七条人员调出的程序
(一)人事处根据申请调出(辞职)人员实际情况及所在部门意见,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领导,院长审批。
(二)经审批同意调出(辞职)的人员,必须在接到同意调出(辞职)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到人事处及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自动放弃调动处理),具体手续如下:
1.退还学校借款及借用的重要物品。
2.办理调出(辞职)手续。
3.提交调入(接收)单位的详细地址和人事调动有关材料。
(三)办理完以上手续的调出人员,学院将按规定在一周内将其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四)已办理档案调转手续的调出(辞职)人员,须在其档案转交后的两个月内办理好离职手续,否则学院从第二个月起,停发一切工资、补贴、奖金等,并从第三个月起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章调配纪律
第八条各级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同志,必须认真执行学院人事调配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违反调配纪律的,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凡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由人事处正式下达的调进、调出人员的调动通知,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条凡获准学院内跨部门调动人员(含组织决定调动的人员),接到调动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与原部门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按时到新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调动后无故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学院调配人员必须填写岗位变动人员固定资产移交确认单。
第十二条学院调配人员必须填写岗位变动申请表。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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