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及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与管理监督,提高企业选人用人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推动企业实现"两覆盖、两匹配"目标,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中层管理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省委、市委相关配套文件、财政部等颁布的《集团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第六条及《加强国企党的建设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实施方案》《关于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选人用人工作的意见》《xx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暂行办法》《xx市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下属二、三级及代管企业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主要包括:集团公司总助及部门正职、副职及外派专职董事;二、三级及代管企业的班子成员及二、三级企业部门正职、副职;其他参照集团中层管理人员管理的人员。
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包括:集团公司总助、部门正职、副职及外派专职董事,直管二级、三级企业及代管企业班子成员(不含其它出资方股权代表),其他参照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的选任及管理工作职责,由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二级、三级企业及代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选任及管理工作,由各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履行。
集团对直管二级、三级企业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层副职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集团外派专职董事的选任及管理工作,具体按照集团外派专职董事有关制度执行。直管二级、三级企业及代管企业纪委书记的选任及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xx党发〔2014〕2号)进行。集团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按照集团公司《会计委派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纳入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范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原则;
(五)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六)依规依纪、规范管理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集团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集团党群工作部为本办法的拟定部门和制度执行的牵头部门,承担按程序选任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并对干部选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及时调整修订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及管理办法等责任。
(二)集团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为制度执行的参与部门,承担相应的考察及监督责任。
(三)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制度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法律事务部开展监督问责的情况,由审计风控部进行监督。
直管二级、三级企业及代管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及管理暂行办法,开展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及管理工作,并接受集团党群工作部的监督。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五条 集团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主要采取内部推选、内部竞聘(竞争上岗)、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人才引进的方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集团及下属企业担任中层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六条 任职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市委国资国企工委、市国资委和集团公司的决定,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协作,廉洁从业。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七条 任职基本资格:
(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采取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人才引进方式选拔的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采用内部推选、内部竞聘(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中层管理人员,担任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中层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分别缩短1年、2年相关工作经历。
(三)采用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人才引进方式选拔中层管理人员,担任正职或副职的,一般应当分别具有5年、4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或经济金融等与任职岗位相关的工作经历。采取人才引进方式选拔中层管理人员,应为所属集团发展紧缺急需的专业人才。面向海外招聘的人才,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集团担任中层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辞去公职或放弃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其中,担任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任正职的,一般应当任副处级(含同层次职级,下同)2年以上,未满2年的应当具备副处级和正科级累积4年以上工作经历;任副职的,一般应当任正科级3年以上,未满3年的应当具备正科级和副科级累积4年以上工作经历。
(五)初次担任中层正职的,男性一般不超过54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9岁;初次担任中层副职的,男性一般不超过51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6岁。
(六)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七)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等有关规定。
(八)任党内职务的,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九)因工作实际需要,企业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
第八条 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或工作确实需要的优秀人才,需要破格提拔为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的,由集团党委按有关规定报市委国资国企工委同意后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直管二级、三级及代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需破格提拔的,需由集团党委审批同意后实施,但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