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第3/3页)
6、师带徒费用
7、经批准的其它教育培训费用等。
第二十九条 短期培训费用的报销规定
(一)公司员工在集团外短期培训结束后,按公司的报销审批程序,在财务科按规定报销培训费用。
(二)集团公司举办的各类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培训费用,由集团公司培训中心统一支取或划拨。
(三)外出培训费按培训举办单位通知文件中规定的培训费、资料费标准及事先审批的金额报销,住宿费、交通费、差旅补助费等不得从培训费列支。
第三十条 学历培训费用凭成人高考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毕业证书、学籍档案和《员工学历培训审批表》,由公司按规定报销。
(三)继续教育学费报销标准
(1)个人申请并经组织批准参加大专、本科学历培训并取得毕业证书者,学费报销50%。未获得毕业证书者,不予报销学费。教材费限额报销,每学年限报300元。
(2)个人申请并经组织批准参加研究生学历硕士或博士培训并取得学位证、毕业证者,学费报销80%。未获得学位证、毕业证书者不予报销学费。教材费限额报销,每学年限报500元。
(3)因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参加继续教育或研究生学历硕士、博士培训并取得学位证、毕业证者,学费报销100%。教材费按所开设课程书费先列预算计划,经批准后据实报销。未获得学位证、毕业证书者,不予报销学费。
第三十条 员工培训有关费用的发放标准
1、专兼职教师授课费的考核及发放严格按照《 水电分公司授课费考核及发放管理办法》(神宁灵水电【2011】30号)文件执行。
2、试卷出题(含标准答案)费为每份试卷100元。
3、阅卷费标准:同一门课程50人以下的每份试卷2元,51人以上100人以下部分每份试卷1.5元,101人以上部分每份试卷1元。
4、监考费标准:理论考试视考试人员的多少安排2-3人监考,每场每人40元。实际操作考试每天每人100元。
第七章 员工教育培训考核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科在公司员工教育培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员工教育培训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五条 教育培训的主要考核内容及标准见附件1
第三十六条 培训考核采用季度检查考核。采取查资料、看内页、现场考问、本安体系、五型企业指标完成情况以及上级部门检查情况综合考虑,公司考核时间为每个季度的25日至31日,检查结果纳入员工绩效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为公司内部员工培训管理、考核的主要依据,有不足之处,在执行过程中完善补充,有遗漏之处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不符时,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科。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水电分公司员工培训协议书
水电分公司员工培训协议书
甲方: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 水电分公司
乙方: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学 历
工种 (职务)
身份证号
为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及职业技能,公司鼓励并支持员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继续教育。为确保员工圆满完成培训学业 ,并按时返回公司工作,甲乙双方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学习 专业,学习期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参加技能培训的需在甲方指定的培训机构就学,不得以培训学习名义从事其它活动。
三、乙方参加学历培训的需在集团指定院校就学,所学专业需和自己从事的工种(职务)相符,否则费用不予报销。其它培训参照《 水电分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第3/3页)》执行。
四、乙方应自觉遵守培训机构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凡因违规违纪而受到培训机构处分的,视同在本公司内的违纪,甲方将追加惩处。
五、乙方经甲方同意的脱产学习时间,计入工作时间之内,按连续工龄累计。
六、乙方在学习期间,应与甲方保持联系。
七、乙方在培训学习期间的学费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报销。
八、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应在甲方连续工作年限不得少于 5年。在此期间,乙方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因违纪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条例执行。
九、乙方参加学历培训毕业后报销相关费用的,自取得研究生学历之日起在公司服务年限不得少于8年;取得大学本科和大学专科学历的,自取得学历之日起在公司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在此期间,乙方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因违纪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条例执行。
十、外出培训学习结束后,乙方应及时返回,并到公司报到。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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