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组织部相关制度汇编(第2/14页)
第三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内容:(1)研究省委、白城市委和市委关于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的重要部署,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2)研究部内重大事项;(3)研究乡(局)级领导干部的任免调配;(4)研究党委、党组的设立与撤并;(5)其它需提交部长办公会议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实行民主集中制。召开部长办公会议时,实到会人数应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时,实到会人员应逐个表决,研究事项应得到实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后方可通过。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无法形成统一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五条实行议题申报制度。当部内相关科室工作需要提交部长办公会议研究时,应在报分管副部长同意后及时填写提交"部长办公会议研究事项报告单"交办公室申报,由办公室汇总并及时报部长决定。
第六条实行议题研究时限制。对需提交部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各科室一般应在收到基层党组织请示或上级批转通知的3天内向办公室提交"部长办公会议研究事项报告单",部长办公会议一般应于办公室接到报告单后5天内进行研究。
第七条实行会议记实制。办公室要用专用部长办公会议记录本,对会议研究事项分项进行记载,做到认真细致、全面规范,同时要做好记录本的保管工作。
第八条实行会议保密制。部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除上级或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的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传达、通报和公布外,与会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九条实行会议回避制。凡讨论对象或事项与部长办公会议参与成员有亲属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亲属关系: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亲姻亲关系以及其他需要回避的)。
第十条实行决议落实督查制。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决议,分管副部长要认真组织落实,相关承办科室要迅速开展相应工作,并及时向部班子汇报。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市委组织部"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程序严密、制约有效、运转协调、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的"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五项工作。实行"一把手"监管督查,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执行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内容:
(一)"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任免、聘任、人员调动等人事工作,确定分管领导负责。有关干部推荐、任免、聘任、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调动等事项,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一把手"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一把手"不行使财务支出的直接审批权,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财务支出的审批,财务支出实行分级负责制和联签制。
(三)"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一把手"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分管财务审批的副部长不分管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四)"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相关科室提出计划,上报办公室,分管副部长批准。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分管领导提出计划,经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执行。办公室和财务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五)"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分管负责行政审批工作。"一把手"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对行政审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一把手"要加强对班子成员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管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工作情况的汇报。分管副部长要主动接受"一把手"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每半年将分管工作情况在部长办公会上进行汇报。
第五条"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应当接受市纪委监督检查,以及部机关干部的监督。
市委组织部"末位表态"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规范权力运行,保证决策正确、科学,从源头上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末位表态"制度,是指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由"一把手"负责召集并主持。按照规定程序由部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一把手"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方可发表个人意见。
第三条"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执行的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决策、会议决定的原则。部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滥用权力。
(二)坚持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实行"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即"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实行"一把手"监管督查,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执行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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