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组织部相关制度汇编(第10/14页)
第八条选任标准:要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首要标准是党性强、作风好、能够组织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主要标准是政治素质高、文化素养高、群众威信高,带富能力强、服务能力强、治村能力强,党员群众满意、组织满意。
第九条选拔任用村党组织书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必须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且具有一年以上党龄。
(二)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应当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坚持依法办事,善于做群众工作,甘于奉献、敢闯敢拼。
第十条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村党组织书记人选,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但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十一条村党组织书记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下列程序启动选拔任用工作:
(一)推荐人选。①乡镇召开党委会,根据平时掌握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②乡镇党委组织乡镇纪委、派出所、计生站等相关站所对村党组织书记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初审,初审情况及时上报市委组织部。③市委组织部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村党组织书记人选。
(二)任前考察。①市委组织部在研判推荐人选情况基础上确定考察人选,制定考察工作方案。②市委组织部牵头成立考察组,深入乡村和群众中,通过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形式对村党组织书记考察人选进行严格考察。
(三)市级联审。考察期间,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纪委监委、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信访局等部门对考察人选进行联合审查,重点了解考察人选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涉黑涉恶、村匪屯霸等前科劣迹问题。参与联合审查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函复考察人选是否存在影响任职问题。
(四)讨论决定。召开组织部部务会,审议村党组织书记人选考察和联审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村党组织书记拟任人选,向乡镇党委下发拟任人选通知。
(五)进行公示。对拟任人选分别在乡、村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接待受理对拟任人选的来信来访和举报反映,并视举报反映问题有关情况开展组织调查。
(六)任职谈话。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对其进行任职谈话,提出政治操守要求、工作成果要求、廉政纪律要求,提出期望与建议。
(七)印发任职文件。市委组织部印发村党组织书记任职文件,任职文件存入村党组织书记个人档案。村党组织书记任职时间以文件下发之日为准。
(八)会议选举。乡镇党委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村党组织全体党员进行选举(补选)。确有必要时,市委组织部可以指派村党组织书记。
第十二条村党组织书记岗位空缺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乡镇党委负责对村党组织书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坚持预防在先,强化制度约束,从严监管问责,每半年向市委组织部报告一次村书记队伍建设情况。村党组织书记发生立案查处、受到奖惩、意外伤害等重大事项,乡镇党委要第一时间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及时掌握具体情况,跟进研判处置。村党组织书记提出辞职的,要严格履行辞职手续,乡镇党委要及时上报市委组织部批准。
第十四条建立和落实谈心谈话制度,乡镇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或组织委员每季度至少要与辖村党组织书记进行一次谈心交流,全面了解掌握村党组织书记思想状况、工作动态和家庭现状,有针对性的为村党组织书记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对发现或群众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尤其是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谈话提醒、诫勉教育,促使村党组织书记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
第十五条建立村党组织书记工作日志制度,乡镇党委每月调阅1次,市委组织部每季度抽检1次。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党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每年初,村党组织书记要做出切合实际的公开承诺,制定具体可行的践诺措施,同时要建立健全小微权力清单,在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招投标事项管理、财务管理、集体资源资产处置等方面,明确村党组织书记职权"边界",报乡镇党委审核通过后,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每年末,要结合农村党建星级评定,开展村党组织书记年度考核,并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考核结果。市委组织部可直接开展考核,也可指导乡镇开展考核,但要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抽查验证。考核结果与绩效报酬和职务调整挂钩,对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乡镇党委主要领导要及时诫勉谈话,帮助改进提升;对连续2年被评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要视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每年要按照全市行政村总数20%的比例,对村党组织书记任期内各项重点工作、村集体经济、各项经济收支往来、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督查和在职审计。村党组织书记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市审计局要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审计结果作为换届提名、考核奖惩、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问题的,视情况采取组织措施或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
第十八条市委组织部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档案建档标准,建立规范的村党组织书记人事档案,纳入市干部档案室集中管理。村党组织书记学历、入党材料、学习培训、考核考察、经济责任审计、表彰奖惩等材料应及时存档。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将村党组织书记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作出专门安排部署。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创新方式方法,优化培训内容,切实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每年至少对村党组织书记进行1次全员培训,根据需要开展专题培训,每年至少对村党组织书记进行2次党建知识和扫黑除恶知识测试。加大村党组织书记域外培训力度,保证每人每两年至少参加1次域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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