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21/23页)
街道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街道兽医站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卫生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等。
街道卫生院负责疫辖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做好高危人群的预防和与染疫动物及疑似患病人员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认真做好人间疫情监测工作。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开展培训,做好一旦人被感染时的紧急医疗救治。
街道市场监管所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情期间防控药品生产环节、市场环节、防控医疗器械、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的监管,强化应急预警,加大科学合理用药宣传。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规范和维护畜禽及其产品交易秩序,维护市场秩序。
街道派出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街道纪检委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街道民政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各社区(村居)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街道财政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警中队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输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4.2.2日常管理机构
街道兽医站负责全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4.2.3专家委员会
街道办事处报请市畜牧局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具体职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4.2.4应急处理机构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1.监测
全街道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街道办事处报请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质监、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2.预警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篮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
有关动物饲养、经营、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村级动物卫生员(动物疫情报告员)等。
2)报告形式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报告。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半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同时报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相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
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例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是否有人员感染;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街道办事处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4.4.2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街道指挥部根据情况,及时提请启动市启动应急预案。街道指挥部根据省市应急响应机制和本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街道办事处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畜牧、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卫生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诊断;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动物疫情后,街道办事处根据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1)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根据市畜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各社区(村居)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要立即按程序逐级上报疫情,并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卫生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根据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对较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街道办事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及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全街道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街道指挥部根据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街道办事处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
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下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5善后处理
4.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4.5.2表彰奖励
街道办事处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4.5.3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5.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4.5.5怃恤和补助
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4.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4.5.7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求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4.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协调畜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4.6.1通信与信息保障
街道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卫生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通信管理、信息产业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协调通信、无线频率管理等部门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保障。
4.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卫生物资的调运。
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