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燃气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14篇(第5/20页)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乡镇(场、居)、各相关单位要压实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燃气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重点要加强对燃气日常运维抢修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要积极开展"用气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让用气安全使用常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积极向广大群众开展用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燃气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不合格的连接软管、燃气灶具、减压阀等,确保燃气使用等环节安全,提高全民用气安全意识。
关于在全区教体系统开展2023年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为有效防范化解全区教体系统燃气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市教育局2023年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部署及要求,湖滨区教体局决定在全区教体系统开展 2023年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原则,全面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领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区教体系统稳定。
二、排查对象
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
三、排查内容
(一)学校燃气安全管理总体情况:学校燃气建设和使用是否列入当地市政规划,建设和施工是否有专业单位实施,是否与正规供气单位签订合同。是否健全学校燃气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是否定期进行应急处置演练,是否定期开展燃气安全检查。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使用情况等。燃气使用管理在学校双重预防体系中是否提升为重大风险级别(红色),由学校校长进行日常监管。
(二)校园内户外管网情况:燃气管道及附件是否按规划铺设,是否存在违规占压和擅自改动现象。燃气管道分接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和施工工程保持安全距离,或采取安全措施。是否和热力管道、电力管道、供水管道、排水管道保持安全距离。是否超过规定使用年限。
(三)校园内户内管道情况:燃气管道末端是否采用盲板或封头严密封堵,管道连接是否紧密,有无泄露现象。管道是否用于承重、支撑或悬挂重物等。连接软管是否存在私接三通和穿越墙、楼板、顶棚、门窗及埋地等现象。
(四)燃气安全装置安装情况:校园非居民用户是否于2022年年底前按规定完成燃气泄漏报警器及联动切断装置安装工作,非金属软管是否更换为燃气专用金属软管。学校家属院(楼)居民用户是否加装自闭阀,非金属软管是否更换为燃气专用金属软管,是否使用设置熄火保护装置的燃具,确保2023年年底前完成居民用户安全装置加装任务。
(五)瓶装燃气使用情况:使用的瓶装燃气钢瓶是否实行编码报备管理,是否超出使用年限,瓶体是否存在锈蚀、破损现象。存放气瓶的环境是否安全,是否存放在通风良好、远离火源和易燃物品的地方。是否按规定使用不可调压式减压阀等。
(六)周边环境:使用燃气的场所是否为专用,是否在同一场所内使用汽油、酒精、煤、柴等其他燃料。用气场所或部位与其他部位之间是否采用防火分割措施,是否通风良好。是否健全灭火措施、是否设有灭火装置等。
四、时间步骤和措施
(一)排查阶段(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8月31日)。各学校对照排查内容,采取"工作人员+技术专家"模式,开展拉网式、地毯式、起底式、专业化排查,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清仓见底,全面查清风险隐患底数。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立即停用。
(二)整治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对能立查立改的事项,立即进行整改,不留安全隐患。对不能立查立改的事项,建立整治清单,明确整治事项、措施、时限和责任,限期整治到位。同时,根据工作规划,加快推进燃气老旧管网改造。
(三)提升阶段(12月1日至12月3日)。对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确保所有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得到彻底整治。全面总结排查整治工作,对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固化,建立健全安全长效机制,动态开展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现本质安全。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摸清目前学校食堂数量、使用瓶装液化气和管道燃气的底数,建立台账,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主动与住建、市场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工作支持,形成工作合力。按照要求,配合做好燃气安全智能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实现智慧运行。鼓励引导瓶装燃气用户逐步改用管道燃气或气改电。
(二)强化教育宣传。深入开展燃气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对燃气安全知识的学习,普及燃气安全常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避险能力。注重开展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提高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燃气安全宣传,营造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良好氛围。
(三)开展专项督导。在各学校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湖滨区教体局将组成督导组,适时进行督导,重点掌握各学校动员部署和排查整治及建章立制情况。并加强暗访调研,确保真查真治,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和运动式排查整治。
(四)压实工作责任。各学校履行校园燃气安全主体责任,形成层层负责、岗岗有责、人人担责的工作格局。落实落细职责分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认真填写《全市教育系统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同步上传至本校双重预防(雪亮工程)平台。对因履职不到位、工作不力、发生安全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从严追责问责。
请各相关学校将统计表连同本学校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加盖单位共工章后,于每月25日前报区教体局
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更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地方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地方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4.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应急管理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公安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上一篇:2023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