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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燃气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14篇(第1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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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督导检查。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省局成立三个督导检查组,由省局特种设备局、质量监督处和执法稽查局组成,特种设备局负责关中地区(西安、宝鸡、渭南、咸阳、杨凌、韩城),质量监督处负责陕南地区(汉中、安康、商洛),执法稽查局负责陕北地区(延安、铜川、榆林),从9月至11月,每月对负责地区开展一次督导检查。省局工作专班还将围绕摸清底数、查清安全风险隐患、治理突出问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治执法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工作,制定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验收考核。对于专项整治不扎实、不深入、走过场的,将采取约谈、通报、问责等方式督促加大整治力度,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效。

(四)专项行动保障。专项行动中涉及的技术专家评审和后勤保障工作,统一由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XX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负责,经费由其按照《技术评审经费管理办法》(陕市监[2021]272号)规定保障执行。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于2023年8月24日前将本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专项方案报省局工作专班。各市局工作专班自2023年8月起每月24日前报《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附件3)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2023年11月28日、2024年6月28日、2025年12月28日前,报送含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内容的阶段性工作总结。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

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省安委会《XX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部署要求,结合市场监管职责和XX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五届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二十五条实施意见,以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安全和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落实地方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联合惩戒严重失信企业,坚决防范遏制涉燃气安全相关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和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引起的燃气安全事故。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综合治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灶具、燃气用连接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产品生产、流通环节,全面系统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攻坚,坚决守牢安全底线。

--坚持规范管理、压实责任。以推动特种设备和工业产品质量"两个规定"落实为契机,推动配备"两员",构建"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重点监管和跨部门综合监管等方式,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相关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末端发力终端见效机制,不断提升燃气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坚持数字赋能、监管提质。充分运用数字化改革成果,强化数字赋能安全监管,发挥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集成处理的优势,综合数据联查、风险预警等远程非现场监管技术,构建燃气领域风险监测体系,高效预警安全隐患,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实现安全风险精准防控。

--坚持标本兼治、实战实效。牢固树立"隐患不发现、问题不整改就是事故"的理念,严格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宣传警示,实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规范一批。强化监管执法和失信联合惩戒,形成覆盖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的信用监管新模式,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三)工作目标。

在前期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聚焦重点难点问题,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摸清液化石油气瓶、气瓶阀门,以及燃气灶具、软管、燃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产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底数,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相关企业"两员"全覆盖;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充装单位、检验机构全覆盖监督检查和燃气器具产品全品类监督抽查,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健全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产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到2024年底前,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燃气相关产品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严进、严管、重罚的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机制基本建立。

二、工作任务

(一)深入排查整治液化石油气瓶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制造环节监管。组织开展辖区内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单位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气瓶阀门生产的,要依法及时查处;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等法规标准要求的气瓶、气瓶阀门的,以及在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出口加装转换接头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各实施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督促相应制造单位以逐批核实的方式开展自查,对未按规定设置电子识读标志和封头上未凹印充装单位标志的气瓶不予出具监检合格证明文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处牵头,执法稽查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以下均需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不再列出)

2.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环节监管。组织开展辖区内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充装许可从事燃气充装的单位,依法责令关停,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充装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未按照消防主管部门要求经消防验收合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未落实充装前、后检查工作,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的,未按要求送检气瓶的,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处牵头,执法稽查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液化石油气瓶检验环节监管。组织开展辖区内液化石油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督促气瓶检验机构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开展检验,检验项目不得缺项、漏项,对达到报废要求的气瓶要严格落实去功能化处理。对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法定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处牵头,执法稽查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厉查处"问题瓶"。以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为重点,对发现假冒伪劣的"问题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将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充装单位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督促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及时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对发现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带转换接头的一律清除,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要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对建设、商务等部门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 50kg"气液双相"气瓶,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的,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管理,重点查处气瓶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等在生产、充装、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处牵头,执法稽查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加大对"问题气"的复核处置。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分类精准监管,结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发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在开展储气罐抽查中,增设是否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指标检测项目,一旦发现储气罐气质不达标、涉嫌非法掺混"问题气"的,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移送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处理,确有违法行为的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证照,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住建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处置。(产品监管处牵头,执法稽查处、特种设备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摸排燃气器具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对本辖区燃气器具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进行全面摸排,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和质量安全档案并录入信息平台。紧盯销售燃气器具的批发市场和农村、城乡接合部商超、五金店等重点区域,做到无遗漏、不打折,并对摸排情况进行动态更新,确保实时掌握生产和经营单位情况。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强化重点监管。(产品监管处牵头,合格评定处、计量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燃气器具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聚焦农村及城乡接合部的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等区域,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销售单位是否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即行即改,生产领域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要当场查封并依法处置,流通领域的问题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并将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进一步追溯源头。(产品监管处牵头,合格评定处、执法稽查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保障监督抽查经费,实施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全覆盖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及时查封不合格产品,防止流入市场。在前期监督抽查工作基础上,对2020年以来国家、省、市、县四级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进行100%跟踪抽查。流通领域监督抽查突出城乡接合部、集贸市场、农村等销售单位,进一步加大对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储气的监督抽查。电子商务领域重点抽查采用"直播"带货方式的销售者以及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同类产品的销售者,对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实施质量安全责任生产流通双向追查。建立监督抽查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快速应对机制和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防范化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针对抽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监督抽查初检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立即封存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同时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并对生产销售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产品监管处牵头,合格评定处、执法稽查处、信用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计量型式批准监管。对家用燃气器具获证产品开展认证质量检查,通过指定实验室检测比对,组织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对家用燃气器具获证产品检查情况根据认证规则进行一致性核查,对存在认证质量问题的认证机构、获证组织进行查处,重点查处认证机构虚假认证、未按照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要求开展认证活动、指定实验室未按照认证规则和相关标准开展检验检测等行为。开展燃气器具产品安全排查整治"回头看"行动,组织开展强制性产品家用燃气器具认证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未经认证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或进口家用燃气器具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证书注销、撤销或暂停期间继续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行为。持续开展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生产单位型式批准监督检查,做好数显燃气泄漏报警器监督检查和量值溯源。(合格评定处牵头,计量处、执法稽查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6.严格网络平台销售燃气器具产品行为监管。压实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针对性约谈工作,督促平台经营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规范经营,进一步完善平台燃气器具用品信息发布审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信息加大监控力度(重点针对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同类价格的产品),对平台内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立即下架,查清源头,及时依法处置。(网监分局牵头,产品监管处、合格评定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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