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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行动实施方案(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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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区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直机关工委、区教育局、区卫体局、区住建局、区文旅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信局、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等依行业管理职能分别牵头。

责任单位:XX镇、各街道办事处

(二)杜绝"混装混运",保证分类收运畅通

1.落实分类驳运责任。落实居民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的分类收运管理责任,实现驳运模式和驳运工具规范化。居民小区的分类驳运由区住建、区环卫部门统筹,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单位与居住区物业或第三方的对接,按照定点以桶换桶、驳运后定点收运、箱房分类直运等模式,物业公司、第三方公司、业主自治组织配置与对接模式相适应的分类驳运设备,并按照收集需求配备相关人员和驳运机具。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留存备查。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对各类垃圾分类收集,交由相关运输单位,对分类后的垃圾进行收运,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留存备查。

牵头单位:区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直机关工委、区教育局、区卫体局、区住建局、区文旅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信局、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等依行业管理职能分别牵头。

责任单位:XX镇、各街道办事处

2.配备分类收运装备。2023年全面完成现有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的标识更新,分类垃圾收集容器的配备。四分类垃圾收集容器,主要大街、背街小巷公共区域、无物业小区由环卫部门负责,物业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由责任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火车站、汽车站、公园等公共场所由责任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根据分类工作进展,配置相应收运车辆。

牵头单位: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XX镇、各街道办事处

3.规范中转设施。我区所有垃圾转运站,按照全程分类体系要求,规范站内标识,实现垃圾分类转运。有条件的中转站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暂存空间。

牵头单位: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XX镇、各街道办事处

4.规范厨余垃圾收运管理。进一步完善家庭厨余垃圾和餐厨垃圾收运制度,加强过程监管。明确家庭厨余垃圾和餐饮单位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主体和收运范围,确保收运范围内的厨余垃圾规范收运全覆盖。强化对厨余垃圾运输车辆的监控,确保厨余垃圾进入规范处理设施处理;对就地资源化处理的厨余垃圾,加强过程管理,不造成环境污染。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文旅局、区商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XX镇、各街道办事处

5.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合理布局"两网融合"的生活垃圾中转及可回收服务站。原则上,建成区按照每个街道办事处最少设置3处服务站点,全区建设一个垃圾分类示范基地。开展专项行动,清理取缔违法占道、私搭乱建、不符合要求的废品回收站点。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公安局、区自然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大队、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XX镇、各街道办事处

6.规范有害垃圾收运管理。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第39号令),规范有害垃圾投放、收运责任,明确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有害垃圾收处监管,实现有害垃圾规范处理处置。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

责任单位:XX镇、各街道办事处

7.建立全程分类运输双向监督机制。建立面向公众的垃圾分类混装混运监督举报平台,依托现有举报平台,如12345平台等鼓励市民参与监督。建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与收运作业单位双向监督机制,落实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对收运单位的分类收运执行情况和收运作业单位对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分类驳运、存储情况的双向监督。推行专业监督考核,环卫主管部门或街办要建立分类收运监管制度,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专业化监管。对居住区分类驳运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检查结果纳入相关考核体系。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XX镇、各街道办事处

(三)增加末端分类处理设施,提升处置能力

1.确保垃圾焚烧处理能力满足需求。我区300吨/日其它垃圾,全部转运至焚烧电厂,持续电厂稳定运行。

牵头单位: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XX镇、各街道办事处

2.进一步提高厨余垃圾处理能力。市级启动日处理能力100吨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收运能力。

牵头单位: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XX镇、各街道办事处

3.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健康发展。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的政策扶持力度,健全完善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再生资源回收促进机制。探索搭建再生资源区域物流调控平台,畅通各类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工再利用渠道。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责任单位:XX镇、各街道办事处

4.确保有害垃圾妥善处理。优化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布局,加快推进有害垃圾中转暂存、终端处理设施建设。制定有害垃圾认定、运输、处理等技术路线和方案,保证有害垃圾运输、处理符合要求。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XX镇、各街道办事处

5.规范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处理。建立规范的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定时定点预约收运管理制度,开展大件垃圾就地处理及资源化利用,保证全量收集和处理。

牵头单位: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XX镇、各街道办事处

(四)推动源头减量,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1.各类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探索快递"逆向"回收制度。

2.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管理者,要设立便民回收点,对可回收物进行回收。

3.园林绿化、林业管理单位要建设一批园林垃圾处置设施,对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园林垃圾就地处理。

4.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酒店、饭店等餐饮企业开展"光盘行动",提倡节约,减少餐厨垃圾产生量。

5.酒店、宾馆、餐饮单位等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减少垃圾产生。

牵头单位: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文旅局、区商务局、市邮政局

责任单位:XX镇、各街道办事处

(五)完善标准,建立全流程精细化管理体系

1.实行绿色分级管理。执行市级垃圾分类绿色绩效评价标准,对居民小区和单位(包括党政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开展绿色绩效分级管理。按照绿色绩效标准,居民小区和单位可分为A/B/C/D四档,A:示范小区(单位)、B:达标小区(单位)、C:提高小区(单位)、D:不合格小区(单位)。配合市级分级评价,按季度排名,予以公示。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小区(单位),给予通报和约谈。

牵头单位:区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商务局、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XX镇、各街道办事处

2.规范垃圾分类设施和收运,实现全流程标准化。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对垃圾分类标志类别语言、图形符号、设计和垃圾收集容器、运输车辆相关标识,统一按照新国标调整,对垃圾分类全流程作业进行规范。

牵头单位:区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商务局、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XX镇、各街道办事处

(六)加强宣传发动

1.强化宣传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微信、网络等媒介,大力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在党群服务中心、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车站、学校、医院等人流大的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配备垃圾分类宣教设施和宣传空间;组织垃圾分类社会公益活动,增强全民参与垃圾治理意识,浓厚社会氛围,提升全民素质和全区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积极建设垃圾分类宣教基地,做好市民垃圾分类科普宣教工作。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组织部、区文明办、区文旅局。

责任单位:XX镇、各街道办事处,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领导组各成员单位。

2.强化示范带动。结合文明城市创建,积极开展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单位)、达标小区(单位)和示范、达标街道(乡镇)创建活动。通过季度考核评价,实施示范、达标挂牌行动。推广垃圾分类典型示范居住区、单位做法,提高垃圾分类参与率。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XX镇、各街道办事处,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领导组各成员单位。

3.强化社会参与。建立社会参与垃圾分类的机制,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按照创卫和创城模式,市、县区、街道(乡镇)各级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政策配套,把城市垃圾分类工作作为深化党建引领、构建基层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重要内容,形成基层党组织、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第三方、志愿者"六位一体"联动机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高质量开展。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文明办、区农业农村局、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XX镇、各街道办事处

4.开展中小学垃圾分类教育。将垃圾分类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在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分类知识宣传教育,实施垃圾分类进校园,督促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将垃圾分类知识编入教材,列入考试内容。每月开展垃圾分类"主题宣传日"活动,重点深入开展中小学垃圾分类教育,普及分类知识。结合"小手拉大手"活动,将垃圾分类典型示范做法形成案例进行宣传推广。

牵头单位:区教育局、区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XX镇、各街道办事处

(七)加大执法力度

1.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工作。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执法专项行动,对拒不执行《XX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单位及物业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结合执法情况加强普法宣传,营造"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氛围。对拒不配合进行源头分类驳运的物业企业或第三方单位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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